广东省旅游局关于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05 04:46:00
发布时间:2019-03-05 04:46:00
广东省旅游局关于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旅规[2018]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8.01.11
【实施日期】2018.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旅游局关于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暂行办法
(粤旅规[2018]1号 2018年1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和国家旅游局《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度假区,是指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要求,能够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度假、休闲、观光、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旅游经济区域。
第三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对象,是指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不单独对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2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省级旅游度假区。
第五条 省旅游局委托“广东省旅游资源开发质量评定(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旅资委”),具体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审。
第六条 “省旅资委”根据本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10)和细则,按照"自检-申报-推荐-资料审核-基础评价-现场检查-公示-授牌"的程序开展省级旅游度假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