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注意五点易反悔事项

发布时间:2019-01-15 09:47:40

离婚协议书注意五点易反悔事项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最易反悔的情形有以下5个方面:
1、一方放弃财产分割;2、双方对财产高值低估;3、房屋产权在离婚前未过户;4、未追究对方的过错责任;5、对孩子的抚养费约定过高或过低;
所以,为了防止离婚后出现纷争,卢明生律师建议,签订离婚协议时有五要:即财产分割要易操作;子女抚养费要明确;探望权约定要细化;概括性约定要规范;要坚决杜绝假离婚。
此外,为了保障离婚协议能得到顺利履行,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定要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提前办理好,并按协议处理好钱款问题,如果有些财产不便执行,要申请财产保全。
此外,子女抚养一定要明确并交接好。
离婚协议书范文2012
本文提供离婚协议书范文2012,新的一年即将到来,离婚协议书范文当然也应该是最新版。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本文介绍离婚协议书范文、离婚协议书格式和注意事项。
以下提供离婚协议书范文()
立协议人:
男方:
女方: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注:本协议书范本为___地区民政局统一格式。
离婚协议书范文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
协议人甲方、乙方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什么时间生于孩子叫丙。因协议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愿离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抚养;
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多少元,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具体时间;
抚养费支付到孩子18周岁止还是大学毕业;
抚养费是否包括教育费、医疗费;
包括或不包括,分别如何处理。
三、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如何折价、如何分割;
单位福利房(无产权)如何分割;
家具如何分割;
股权、股票如何分割;
四、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
一方隐匿财产如何处罚。
五、探视权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探视权的制约和限制;
孩子姓名更改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年月日年月日
以下离婚协议书范文()
男方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住址:
女方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住址:
双方于年月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并生有1名婚生女(19年月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男方女方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男方女方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男方女方
(2)女方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家俱一套、组合音响一套、生活日用品件,总计约元;
银行存款元,归女方元,男方元;运营出租车,作价元,归女方元,男方元。
(3)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男方确认给女方经济补偿元;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离婚协议书格式:
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海民政局官方版)
立协议人: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日前支付共计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路弄号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元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签字)女方
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会经民政局备案,如事后反悔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最好咨询下专业人士。我认为离婚协议书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就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则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或没有分割,应当重新依法分割。这样最后的结果还是诉诸法院,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起草还是有问题的。
2、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能否反悔
在民间生活中,彩礼是订婚中的必要程序,也是结婚中为了充当门面的重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订婚之后,婚未结成或只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领结婚证就生活在一起,而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他们最终在分手时刻产生了彩礼的返还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彩礼应当全部返还。在司法具体操作中,如果彩礼全部返还,则会引起民意的反感,司法失去民意,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根据法官的理性思维,从民间习俗中找到公平,判决彩礼只是部分返还。另外,关于民间举办的出嫁女结婚典礼所花费用,没有相关证明的话,从常理和习俗角度上来说,应推测是男方支付,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常理。
被告孙明明与被告陈玲玲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晓娟系二人女儿。原告鲁亮与被告孙晓娟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1216日订婚,订婚当日原告母亲给付三被告彩礼4万元,由被告陈玲玲接收,2009222日原告与被告孙晓娟举行结婚仪式,但并未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活5个多月,20098月被告孙晓娟离开原告家,回到其父母家居住,二人已解除同居关系。现原告以无法与被告孙晓娟共同生活,已经分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诉讼中,原告鲁亮诉称:原告与被告孙晓娟于2009年订婚,原告给付三被告彩礼4万元,由被告陈玲玲收受,但由于双方订婚后交往过程中发现彼此无法沟通,所以分手。分手后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但三被告均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当庭提交谈话录音一份,证明被告孙晓娟离家出走,陈玲玲收到原告的彩礼4万元,被告孙晓娟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其离家出走,该录音中也不是被告陈玲玲的声音,但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被告孙晓娟、孙明明、陈玲玲辩称:我方没有收彩礼;原告与孙晓娟已经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原告和孙晓娟不在一起生活是由原告的原因导致的,也是暂时不能共同生活,原告8月中旬回到其父母家中。被告向法庭提供原、被告结婚典礼的录像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孙晓娟结婚并登记;由礼仪公司主持的婚礼,婚庆的费用28000元都是被告支付的,原告应返还此笔款。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这是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的婚礼,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婚庆证婚人宣读的结婚证是假的,是为了婚礼场面的需要;婚庆的费用是由原告家出的,根据农村习俗没有女方出的可能。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采礼的习俗,俗话说:送出去的彩礼泼出去的水,即使婚姻发生变故,彩礼也是不能讨还的。然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婚约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的,原则上收受的彩礼应是全额返还。这种矛盾如何协调解决,实践中基本上是本着人们的朴素公平原则予以适当返还,这是习俗在司法中的具体运用。另外,按习俗,举行婚礼所需费用正常是男方支付,除非是倒插门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否认录音里面的话都不是其说的,但经法院释明其拒绝申请对该录音进行声音鉴定,亦未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其未收到彩礼,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对原告所证明的问题予以采信。关于三被告向法庭提供原、被告孙晓娟结婚典礼的录像,证明结婚典礼的费用是被告支付的,但是不符合民间习俗,对真实性虽予以确认,但是对其所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与孙晓娟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三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彩礼款,鉴于原告与被告孙晓娟确已共同生活了5个多月,故本院认为三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3万元较为适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孙晓娟、孙明明、陈玲玲共同返还原告鲁亮彩礼3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800元、邮寄送达费66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孙晓娟、孙明明、陈玲玲承担666元。

离婚协议书注意五点易反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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