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详解与适用(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11
优质精选范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详解与适用(精选多篇
第一篇:实施条例出台劳动合同法起草人详解
实施条例新出台劳动报酬详解合同法起草人详解 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终于有了实施办法。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条例》出台,就《劳动合同法》中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昨天,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中国劳动法学会常务、东亚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布季,就此《条例》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热点问题进行了需要进行阐释。 热点问题一
《条例》规定有14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或者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重大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讲这对于两方来讲意味着什么?专家解读: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不等于等于“终身制”、“铁饭碗”。终身制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特定用工方式,随着计划经济被填补市场经济所取代,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这种“终身制”、“铁饭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通过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设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有条件的长期雇用制度,前提就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就业年限原则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在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没有严重经营困难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相对长期稳定,甚至到劳动者离休。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说就没有终止休息时间。劳动者已开始依法年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资不抵债的;雇主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都是可以终止的。显然,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是有终止期的。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依法变更和解除的,不是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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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职工表现如何都要用到退休为止的“终身制”、“铁饭碗”。 热点问题二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时,“华为事件”沸沸扬扬。于是新《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短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劳动报酬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这对于整体而言劳资双方来讲预示什么?
专家解读:这一规定意味着,以“华为”为规避代表的一些企业如果刻意防止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所谓买断工龄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做法部分成了泡影。
据报道,“华为”为不使工作时间长的职工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给予了经济补充金,大量铁路职工又被重新雇用,真是机关算尽。但是《条例》关于“包括劳动合同法合同法施行前的基层工作年限”的规定,将使这样趋向于的做法变得没有意义,当然解除受而后不再聘用的则不受影响。这一规定的意义不在于对“华为”有什么影响,而在于要不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因为如果不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组织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等到201*年才可能有作用,因为只有那时候才有劳动的工作年限能够达到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这岂不滑稽。《条例》这样的规定也是对历史的承认。1996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是承认过去的工作年限的。因此,应该为《条例》这一最大的亮点喝彩。
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说依然是企业的选择结果。一切都是基于用人单位自愿或者失误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
首先,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企业可以任意选择有固定期限的、不明确固定期限等期限形式,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范和限制;其次,企业选择有固定期限的也任何限制,一天一签劳动合同法律并不禁令。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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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想规避这一规定是非常容易和简单的,企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最解除合同凡塘签订9年11个月,坚决不与劳动者签订满10年,同时如果说不连续签订两次,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永远不会发生效力的。只有企业自愿,或者“不小心”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签满或者履行满了10年,或者有极细期限签定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了两次,或者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被视为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不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终可能劳动者偶然地拥有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
企业如果刻意规避法律,坚决商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能的,甚至并不违法,但并不可取。首先,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无期限的除企业灭失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助于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十分重要的核心员工甚为能够招得来、留得住;再次,有助于培养员工对跨国企业的培养出来归属感、忠诚度,能够比较顺利地形成利益的认识。这样带来的效益远远大于劳动合同短期化所能够带来的好处。 热点问题三
《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年终奖金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应得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经济补偿金袭用依从意味着什么呢?
专家解读:《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这一规定,解决了一直缠身企业和劳动者的一个疑难问题,即无论是世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都有个工资是指什么的问题,即工资构成。相当一些企业仅仅将基本工资、理论指导工资视为工资,而对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并不予以计算,对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更是以难以计算为理由全属而不予考虑。《条例》定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就是对此给予的直接明确的界3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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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即劳动者应得的普通工人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赞助费、津贴和补贴等货币一般性收入的新货币总和。 企业不必 如临大敌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没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如临大敌,也不要对《劳动合同法拟定条例》抱有无用的想法。《条例》的作用不必夸大,也无须苛求。
《条例》没有改变《劳动合同法》的原则和制度,仅仅是对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给予了明确的前述解释。《条例》的确有些相关条款还值得商榷,如补偿金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终止要付经济以的解释;有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依然没有答案,如什么是已连续工作满10年,什么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劳动合同,都没明确的答案。进行大概因为属于人大立法机关这立法解释权限范围的事情。
但是瑕不掩瑜,《条例》关于连续工作满10年期的计算扩延;公益岗不受连续工龄和合同次数限制;现阶段劳动者达到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终止;被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等等成为《条例》最大的亮点,体现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中国劳动法协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 郭军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 国务院法治法制办公处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发文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者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草拟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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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风险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求职者无竖直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产生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制定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至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原先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订定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被告方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的;(十二)用人单位制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
术革新或者销售策略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会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应履行的。(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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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固定式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农业劳动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商业保险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求职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九条)
(二)关于经济补偿补偿与赔偿金的亲密关系。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中国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两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世界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政策补偿。(第三十五条)
(三)关于劳务派遣。
草案规定:拖欠工资非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的需要他人顶替上班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机关,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四十二条) 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商业性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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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网络系统”查找,网址:http://。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贤达于201*年5月20日前登录网站右下角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提出宝贵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1*年5月20日前,通过信函邮寄寄送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书信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1*年5月20日前送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