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

发布时间:2019-03-14 23:16:3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7]9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7.27【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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