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21 02:37:34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1号国家土管理局令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32日 实施日期:199932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0.04.29

【实施日期】1990.04.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1990429 (1990)第1号国家土管理局令)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加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计划进行。

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上方式、地价评估、效益测算及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等。

第四条 除旧城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指标,应纳入国家下达的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按《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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