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办理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发布时间:2018-07-01 13:27:10

发生工伤后办理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员工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的,单位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天内,及时与工伤部门或工作单位经办人联系。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设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申请单位或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

一、 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条件

1、伤(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

2、伤(亡)者是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需提交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未参保职工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4、职工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5、职工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验原件);

6、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7、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8、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案发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9、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物价中心查询、打印);

10、其它材料,见社保机构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二、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工受伤进行工伤认定后,工伤医疗期满或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伤情稳定后,应到设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评定伤残等级。评为14级的,享受伤定期残抚恤金待遇;评为510级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 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

申请材料:

1.所属社保工伤部门开具《深圳市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申请书》及复印件;
2、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程序: 由所属社保工伤经办机构开具介绍信并携带上述申请材料前往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申请办理.

时限:60天内。

费用:300元申请一次

、首次伤残评残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需提交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5、填写《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单位公章,未参保由单位申请盖章。

程序: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工伤保险处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劳鉴办)办理手续

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所属各社保经办机构(首次鉴定)

时限:从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0天。

三、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机构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单位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由单位负责人报送到设区社保中心。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其委托人;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等费用的,该费用的申请人应为用人单位。

2.工伤职工应当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并经认定为工伤;

3.申请人申请的待遇应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办理工伤职工的待遇核准需提交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原件一份);

3、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银行账号、职工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以上由设区社保中心对证明材料审核,审核合格后,在三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

程序:

1、社保机构工伤保险部门(以下简称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收文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补齐材料告知书》;

2、材料收齐后,如申请人为伤者或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核对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保险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如有证据(如邮寄回执或送达回执、录音、相片等)显示用人单位已收到工伤保险部门要求其举证的通知,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或举证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根据伤者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核实后,工伤保险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开出《工伤保险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4、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出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于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到伤者或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送达时可要求伤者、用人单位直接在认定书上签收或在《深圳市工伤保险文书送达回执》上签收。也可根据需要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形式。

受理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各区社保分局、管理站。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工伤医疗费报销流程

办理时间:每月申报时间为21日之后办理,报销费用于次月月底打入申请单位帐户中,员工可根据医院费用到所属单位进行报销

1. 到工伤部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申请表》一张,受伤职工填写,填写完整,单位盖章本人签字;

2. 《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号;

3.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 个人申请;

5. 医院诊断证明书和出院通知单复印件;

6. 原始发票;

7. 门诊处方及病历本;

8 .医院费用总清单;

9. 工伤职身份证及复印件;

10. 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单;

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工伤后办理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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