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柜员制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4-18 08:32:08

村镇银行柜员制操作规

为规范村镇银行的出纳人员操作行为,树立企业形象,保证柜员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现金业务必须坚持“当日核对、双人核库、双人押运、离岗必

须查库(箱)”的原则,做到内控严密、职责分明。

第二条 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三条 柜员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以内,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第四条 收付现金必须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再散把点数;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现金实物与记账凭证或现金调拨单核对相符。



第五条 坚持“一日三次碰库(箱)”制度。营业前,柜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上日“尾箱核对单”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中午休息时,柜员必须将现金实物与现金箱余额进行核对,碰数入库;下班签退前,柜员必须核对现金实物与“尾箱核对单”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核无误后,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第六条 每日日终柜员应打印现金流水记库存核对单、尾箱清单、然后做尾箱核对、封锁转汇、柜员轧帐、机构轧账 、机构签退、柜员签退。



第七条 需进行交接的柜员,交箱前必须核对库存现金、重控及相关物品并详细登记《交接登记簿》,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签章。款箱出入库时应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条是否完整无损等,



第八条 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 现金收付





第九条 现金收入。

柜员受理客户交存的现金和现金收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审查现金收款凭证。现金收款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填写正确清楚,大小写金额、凭证各联次金额一致,无涂改。

(二)初点。按款项券别顺序点收,先点捆、卡把过大数,后点尾数,核对总数。与现金收款凭证金额核对相符。

(三)清点。现金按券别依次逐张清点细数并挑残、辨假。款未点清前不准与其他款项调换和混淆。清点中发现有误,当即向交款人声明,并可将凭证和款项一并退回客户。

(四)交易处理。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处理,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回单联退客户,留存联附记账凭证后。



第十条 现金付出。

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现金付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审查凭证。现金付款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填写正确清楚,大小写金额、凭证各联次金额一致,无涂改。

(二)交易处理。选择相关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付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金额由大到小逐位配款,配零头现金要拆把、不得抽张,并点验正确。现金付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

(三)复点付款。按照现金付款凭证的金额复点现金无误后将款项交取款人,并提示其当面点验,离柜概不负责原则。

第三章 现金整点





第十一条 业务量大的营业网点可设专职整点组(员),不直接对外办理收、付款业务;业务量小的营业网点,由柜员兼办现金整点。



第十二条 整点现金。

(一)挑净。拆把清点过程中要将损伤票币挑剔干净,并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票币整洁度标准;硬币与纸币要分别整理,流通券和损伤券要按券别、版别分别整理,上缴人民银行回笼券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整理。

(二)点准。纸币每一百张为一把,硬币每一百枚或五十枚为一卷,每捆十把(卷),不得多、缺。

(三)墩齐。票币应平铺,每一把票币中间不得有折叠,且要墩齐。

(四)捆扎紧。扎把的腰条应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按流通券或损伤券的标准方法扎紧;一捆票币用绳捆扎成双十字型后,绳索绷直、票币不移者为紧;每捆绳头结扣处应粘贴封签,不要将浆糊直接刷在票币上,以免污损票币。

(五)盖章清。整点人名章、封捆人名章都要盖在规定的位置,印章清晰可辨,做到谁经办、谁盖章、谁负责。



第十三条 细数未点清前不得将原捆把的封签、腰条丢毁,不得与其他票币调换或混淆。



第十四条 整点伍拾元券、壹佰元券,需要手工复点,逐张捻动,仔细鉴别真假。

第四章 票币兑换





第十五条 票币兑换坚持“先收款后兑付”的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柜员在办理大小面额票币兑换时,必须手工清点、逐张辨别真假,配款后要经复点方能付出。



条 柜员在办理残缺票币兑换时,除点验清楚外,应根据兑换标准确定兑换额,并当面在残缺票币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和柜员名章。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 柜员缴领现金。

(一)柜员领入现金。领款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领入柜员号、金额及券别,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交管库员凭以配款出库。管库员按记账凭证注明的券别、金额配款,选择“柜员领入现金”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连同现金一并交领款柜员。领款柜员清点现金,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收。

(二)柜员缴款。缴款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缴款柜员号、金额及券别,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连同现金一并交清算中心;管库员清点核对无误后,现金入库保管,选择“柜员现金入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缴款柜员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三)柜员间现金内调。调出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调出柜员号、金额、券别、调入柜员号等,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连同现金交调入柜员。调入柜员核点无误后,现金入箱保管,选择相关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调出柜员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第二条 营业网点缴领现金。

(一)领取现金。

向上级管辖行领取现金时,管库员按规定方式报告用款单位、数额、券别、日期等内容。管辖行负责现金调拨的部门,对“现金调拨单”等内容审核无误后,交有权人审批签章。管库员根据手续齐全、内容正确的“现金调拨单”进行配款,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二)上缴现金。

向上级管辖行上缴现金时,管库员填写“现金调拨单”,并按辖内规定的方式通知负责现金调拨的部门。上缴现金必须按整点要求整理款项,并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管辖行收到库款和凭证后,管库员应及时审核凭证,清点现金。无误后,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三)款项收妥后,“现金调拨单”回单联交调出行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二十八条 向人民银行缴领现金。

(一)领取现金。

会计部门填制现金支票向人民银行领取现金。现金管理部门在领取现金支票时,在现金支票附联签章确认,现金领回清点相符入库。会计部门柜员选择“现金入库”交易输入系统外标志打印记账凭证交现金管理部门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后交回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记账凭证后将原来支票存根作记账凭证的附件同时登记现金台账。

(二)上缴现金。

向人行上缴现金时,管库员在“现金交款单”上注明出库的金额、劵别,经调款员签收后将款项交调款员。会计部门根据现金缴款单填制记账凭证,选择“现金出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缴款回单联作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

第六章 库款调运





第二十九条 运送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等必须由两人以上(不包括司机)持枪押运,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运送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调款员、押运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及捎运其他物品,并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准确安全运送库款。



第三十条 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等调拨时,调款员应按调拨单金额、件数清点准确后,检查包装是否牢固,无误后在调拨单留存联签章,以示收妥。



第三十一条 运送途中,两名押运员应严格遵守押运守则,严密看守,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二条 物款送达后,调款员向调入行管库员交接清楚。原封新券按箱或捆、回笼券卡把与调拨单核对。发现松散、可疑现象的,须当面点验清楚。无误后,管库员方可在回单联签章。

第七章 假币处理





第三十三条 办理柜面现金业务发现假币的处理。

柜员在办理柜面现金业务时,必须在客户视线内进行,如发现假钞(包括变造币)必须由两名以上柜员同时认定后予以收缴,并向客户说明情况,追查来源,在假钞正面和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填写一式三联“假币收缴凭证”。注明客户名称(单位)、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被没收假币的券别、版别、数量、金额、冠字号码、制作方式等,选择“柜员没收假币”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第一联附记账凭证后,第二联专夹保管,第三联交客户,并告知客户如有异议,应在收缴三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申请鉴定。

若为可疑票币应开具一式两联“临时收据”,注明可疑钞票面额、印制年份、冠字号码等内容,一联加盖行名业务公章及柜员名章后交客户,一联留存保管。

经鉴定的可疑钞票,若为真钞,收回“临时收据”,按全额兑换给客户,真钞银行留存,作损伤票币处理,不再投放市场流通;若为假钞,收回“临时收据”,按前款要求办理收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调入现金发现假币的处理。

(一)柜员在使用从他行调入的现金时如发现假币,应由两名柜员同时认定,经第三人复核无误后,在假币正面和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开具证明书说明发现假币的具体情况,并在证明书上加盖经办人和两名证明人名章,经主管行长审查签字后,一联证明书连同原捆的封签、原把的纸条送上级行协助调查,一联证明书连同假币一并专夹保管。

( 二)柜员填制记账凭证,经主管行长审批后,选择“现金交易,将假币款项暂时在其他应收款挂账。

(三)上级行协助追回假币款项的,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柜员选择相关交易,销记挂账款;如确实无法追回假币款项的,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后,选择相关交易,将挂账款项转营业外支出,审批文件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三十五条 柜员没收的假币必须定期由管库员通过“柜员假币入库”交易作入库处理,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管库员、复核员名章。管库员按上级行规定的时间上缴假币,选择“库房假币上缴”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假币及收缴凭证第二联上缴上级行或人民银行。

第八章 错款处理





第三十六条 错款处理原则。

发生长款,应暂列其他应付款待查,不准溢库;发生短款,柜员自赔不准空库。并按照“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不得私吞长款或以长补短;更不得短款支付或夹带假币付出;误收假币,由柜员自赔,同时按假币收缴程序处理。(一)责任事故错款,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数额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属于贪污、自盗、挪用性质的,应向有关人员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条 错款处理。

(一)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在发现错款的当日,长款无法退还原主,短款无法查明找回,均应经坐班主任审批后作待处理错款。要区别性质对待进行处理。

1.待处理长款的处理。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注明长款金额,主管行长审批后,选择“现金交易”,将长款暂挂其他应付款账户。需上报审批的,审批表原件待上级审批后作记账凭证附件。

2.待处理短款的处理。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注明短款金额,经主管行长审批后,由柜员选择“现金交易”,将短款暂挂其他应收款账户。需上报审批的,审批表原件待上级行审批后作记账凭证附件。

(二)柜员现金错款的处理。

柜员现金长款,比照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三)调拨款差错的处理。

调入行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行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中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行责任的,应立即将有关证明材料及详细情况逐级上报管辖行,由管辖行向调出行追查。如属调出行差错,错款由调出行处理。如无法确定调出行或调入行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发现行作挂账处理。其余比照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四)原封新券错款的处理。

原封新券开箱、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拆箱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箱后必须点捆、卡把。如原封新券发现捆内整把长短款时,应认真查明原因。确非本行责任的,长短款项由发现行处理;同时,应开具证明书,说明详细情况,并加盖主管行长或主管、经办人、证明人名章后,连同原捆的封签等,逐级报人民银行。如发现把内缺少十张以上的,应将原捆、原把票币按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和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逐级上报人民银行追查,并按规定权限审批挂账。

确实无法查清的错款,经上级行批准后,选择相关交易,将挂账款项转营业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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