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14 12:59:08

潍坊市教育局办公室文

潍教办字[2009]77

关于切实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开发区文教局、教管中心

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教育理念不断更新,办园条件不断改善,教师队伍素质不断提升,保教水平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当前在学前教育领域也存在部分违规办园行为:乱办班、乱收费、乱开课、乱宣传、乱用教材等违规办园行为时有发生,拼音、识字、珠()心算、奥数等小学化倾向依然存在,上述行为,违背了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及教育规律,误导了家长的教育观念,干扰了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学前教育质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函(2009)29)、《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潍教字[2008]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各县市区要将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套建设、方便入园,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不断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城区幼儿园的布局规划要认真执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6)文件要求,“每0.7-1.0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9-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农村要按照“规模办园、就近入园,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一般按服务人口3000人以上、服务半径在1.5公里以内设一所幼儿园的标准进行布局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有1处政府办的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每处乡镇(街道)至少要有1处政府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各县市区要尽快对辖区内的幼儿园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布局规划方案,向社会公示后于今年12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严格幼儿园审批注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办园资格的审批注册,按照规定颁发办园许可证,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要求。凡规划范围内已经举办幼儿园的,不得再批准新建幼儿园。规划范围内有超过规定数量的幼儿园的,要通过合并、撤并、移址等多种方式逐步予以规范,避免无序竞争。开办连锁园或者迁址新建的幼儿园,新幼儿园要重新进行审批注册;不得使用原幼儿园的类别,需重新验收确定类别。

规范幼儿园用名。新注册幼儿园名称中一律不得带有“国际”、“中华”、“中国”、“双语”、“外国语”、“艺术”等字样。现有幼儿园名称中带有此类字样的,要在2010年年检时全部更换新名称。需使用“潍坊”等字样的新建幼儿园,须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幼儿园统一标识。经注册年检合格的幼儿园必须挂潍坊市幼儿园统一标识。年检不合格或未经注册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挂统一标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幼儿园统一标识的组织与监管工作。

规范办园秩序。未经审批注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举办幼儿园。对于非法办园,各县市区要积极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坚决取缔。

三、严格规范幼儿园年检工作。为便于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从2010年起,全市幼儿园年检时间统一定于每年615日至815日;每年82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年检情况报市教育局备案;每年8月底前,市区年检合格幼儿园名单将统一在《潍坊晚报》、潍坊学前教育网等媒介上进行公示,其余各县市也要在当地的新闻媒介上对年检合格的幼儿园进行公示。

四、取消学前班或小学预科班。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学前班(或小学预科班)一律停止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小学学籍管理,不得为学前儿童注册学籍,不得审批学前班(或小学预科班)2010年,将对学校附设幼儿园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五、规范招生与班额。幼儿园要优先招收35周岁幼儿入园,满足学前三年幼儿入园需求,具备条件者可适当向下延伸,进行托幼一体化教育。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辖区内的幼儿园做好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幼儿最大限度地入园;今年,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各县市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要达到85.6%以上,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要达到95.6%以上。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按年龄分班并控制班额,其中托班(23周岁)20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考虑到转园等因素,每班不超过规定班额5人。幼儿园大班结束后,达不到规定入小学年龄的儿童,继续在幼儿园接受教育。

六、严肃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幼儿园要端正办园指导思想,遵循教育规律,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都要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任何幼儿园不得搬用小学教材,不得进行奥数、珠(脑)心算、拼音、写字等小学化、学科化的教育内容,不得进行高强度的机械记忆方面的教育内容,不得给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要坚决纠正学前儿童执笔写字过早、握笔姿势不准确、不注意用眼卫生等错误现象。

七、严格课程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规定,遵循“幼儿园一日活动皆课程”的原则,以幼儿为本,以游戏为本,科学安排幼儿一日活动,保证户外活动、区域活动等课程的时间和质量,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幼儿园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内不得举办兴趣班并单独收费。幼儿园在一日活动时间之外(包括工作日的下午5点以后或双休日、节假日)举办兴趣班、特色班或实验班等,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招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符合规定批准举办兴趣班、特色班、实验班的学前教育机构的督查力度,严格管理。

开展英语教育实验或课题研究的幼儿园,必须是市级示范及以上幼儿园,任课教师必须具有英语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报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部门要对辖区内幼儿园承担的科研课题实行申报、审查、登记、管理制度,避免一些机构或幼儿园借科研课题名义乱收费或开展违背教育规律的活动。

八、规范教材及辅助读物的选用与使用。幼儿园教师用书统一使用省定教材目录上规定的书目。为维护幼儿及家长的正当权益,严格规范幼儿辅助用书选用、征订及使用工作,从2010年春季开始,对于幼儿辅助用书,全市将统一推荐书目、统一征订与发行渠道、统一最高书费限价。各级各类幼儿园使用的幼儿辅助用书必须在推荐书目范围内。任何幼儿园不得强制家长购买辅助用书、学具等。严禁使用盗版教材、劣质教材和辅助读物。

九、加强收费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所有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进行收费,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确保幼儿园收费主要用于自身建设和发展。幼儿园收取的餐费要做到“收支平衡”,每月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帐目。

十、严格宣传工作。91日起,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县级新闻媒体上进行招生、广告类宣传的,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招生、广告类宣传的,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对推动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建立工作落实与推动机制。各县市区要于今年920日前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清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坚决予以纠正,严厉制止各种违规办园行为。各县市区的检查、整改情况请于930日前报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将加大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随访督查力度,通过明察暗访、座谈了解、信访投诉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强化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对办园行为监管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存在突出问题但整改不及时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全市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有关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教育部门年度综合教育督导评估中,以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规范办园行为方面的先进经验,市教育局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并在学前教育的有关表彰奖励中优先考虑。

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关于切实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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