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条例(自然科学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8 08:35:10

苏大科技 [2008] 9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条例(自然科学类)》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条例(自然科学类)》业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条例(自然科学类)


                      苏 州 大 学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科研 条例 印发 通知

科学技术处                20080313印发

校对:刘海燕

附件: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条例
(自然科学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科技工作更加有序、健康、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纵向科研项目(下称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各类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保持良好的科研发展态势,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处是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凡以学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必须在科学技术处登记备案。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部门,依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核算和管理。各部、院和研究所等单位是项目的具体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组织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督促、检查;结题验收和推广服务等。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教职员工获得的各级财政拨款项目,包括国家、部、委、省、厅和市等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以及本校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四个类别。
  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各军兵种等下达的国防科研项目归属于国家级项目;各大军工集团等下达的国防科研项目归属于省部级项目。
  第五条 外单位与苏州大学联合申请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对待。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必须按照泄毓婊钅恐改稀斜旯 婕吧昵牒屯侗臧旆ǎ 险嫣钚从泄厣昵胧橥侗晔椤?/font>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上报和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对申请书或合同的相关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查,科学技术处对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进行形式审查,加盖苏州大学印章后生效。
  第八条 为维护科研项目申请与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有关项目材料、资料应按上级部门有关要求认真填写,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并需本人签名;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报、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展报告,保证研究任务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各方的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上的,须更换或委托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更换或委托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协同项目负责人做好书面报告,报科学技术处批准,并由科学技术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应办理项目中止手续。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岗,其承担的项目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委托临时负责人办理有关事宜,同时报科学技术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离学校,在研项目管理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研制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学技术处报告项目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等。科学技术处按相关管理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在项目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1.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年度进展表和项目总结报告者,将暂停各类新项目的申报,在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恢复其申请资格。
  2.任何原因引起的项目延期或终止,均须办理有关手续并获批准。延期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方可申请其他各类新项目。
  3.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且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且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申请下一年度的项目。
  第十五条 国防军工等有保密要求的科研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的该项目技术档案资料: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项目计划书(合同书)、年度进展报告、验收报告书或鉴定证书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公开出版或发表项目研究成果时,应注明接受资助的计划类别、项目批准号以及立项名称。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除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苏州大学所有。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条例执行过程中如与各项目主管部门执行的管理条例有抵触,则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条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条例(自然科学类)》的通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