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

发布时间:2019-03-17 08:44:5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海行规发[2012]11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07

【实施日期】2012.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211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八月七日

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支持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设立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由区级财政和市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导向,以营造优质创新创业环境为着力点,遵循突出重点的原则,深入实施南优北拓发展战略,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在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创新创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助推产生四个一批成果。

第四条 成立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组,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常务副区长任联席会总召集人,主管区领导参加,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委、区旅游委、区金融办、区投促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主要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年初预算规模和部门分配方案、专项资金的调整预算方案以及专项资金的项目支持方案。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主要负责召集区领导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编写并发布联席会会议纪要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其工商和税务登记地应在海淀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建设,主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金融、科技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企业创新发展、节能减排、人才特区建设、旅游、商业服务以及重点企业引进和服务等,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该体系各支持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规范使用,且符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能起到财政资金支持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引导、放大作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以银行贷款贴息、项目补助、股权投资及奖励等为主要支持方式,坚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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