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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6 07:50:40

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规定
ThismanuscriptwasrevisedbytheofficeonDecember10,2020.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山单幢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市、(市)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物业主管部门设的住宅E•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汨具体负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证资金安全、使用便利。
笫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而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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