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扩大收费自

发布时间:2019-03-23 21:53:40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扩大收费自主权试点的批复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浙价费[2016]99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5.31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扩大收费自主权试点的批复

(浙价费〔201699号)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关于要求扩大民办高校收费自主权试点的请示》(浙征职〔201616号)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28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同意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民办高校扩大收费自主权的试点学校,根据实际教育成本自主制定学费标准,并按《浙江省民办高校成本信息公开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成本信息公开工作,收费标准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上述规定自2016年秋季入学起新生执行。

附件:浙江省民办高校成本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2016531

附件

浙江省民办高校成本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推进民办高校收费改革,扩大定价自主权,同时建立高校成本约束机制,体现民办高校的非营利性,进一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高校提高服务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9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民办高校价格改革试点实行成本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本信息公开的试点范围

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收费自主定价的民办高校。

二、成本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实施价格改革试点的民办高校应客观真实地将高校上一会计年度收支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进行公开(详见附表)。

三、成本信息公开的时间

每年4月底前(或当年学校招生前一个月公布)。成本信息公开的期限自成本信息公开之日起至本学年招生结束。

四、成本信息公开的渠道

改革试点的民办高校应在本校网站开辟专栏,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成本公开。

五、成本信息公开组织实施工作

成本信息公开由试点民办高校负责实施。学校应成立成本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认真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在成本信息公开期间,应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

六、成本信息公开监督工作

省物价局将会同省教育厅对改革试点的民办高校成本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试点高校未按要求客观真实及时进行成本信息公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调查,公开成本信息情况,并对改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完善改革措施。

附件

高校成本信息公开表

学校名称:                   法人代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扩大收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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