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队章程

发布时间:2018-07-01 11:14:38

学雷锋志愿服务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学雷锋志愿服务队章程(以下简称“志愿服务队”)。

第二条 志愿服务队是由热心公益事业,志愿从事税法宣传、纳税服务和其他社会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的国税干部以及国税机关招募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志愿服务队的宗旨是继承革命传统,弘扬雷锋精神,以雷锋为榜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促进征纳关系和谐,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深入社区街道,开展各种义务服务活动,为创建文明城市,为××的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志愿服务队服务对象面向需要社会服务、涉税服务等帮助的各类企业、工商业户、生活困难群众等,特别是针对需要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

  第五条 志愿服务队的服务内容主要是由市国税局统一组织的集中或经常性参加社会其他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税收宣传、办税服务厅内的一般性服务工作等。

第三章 志愿者条件和入队程序

第六条 志愿服务队成员必须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吃苦耐劳精神;乐于奉献,能够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参与公益活动;

第七条 志愿者誓词:我自愿加入学雷锋志愿服务队,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遵守志愿者服务队章程,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志愿活动,践行志愿者精神,吃苦在前,甘于奉献,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八条 志愿者入队程序:

向志愿服务队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经审核合格后自动加入。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队的各种活动和取得有关信息;

2、随时向志愿服务队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3、在履行服务中可以提出困难和问题,请求给予帮助解决;

4、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需的物质、安全保障;

5、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服务队;

6、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1、拥护志愿服务队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2、自觉履行志愿服务队的职责,完成交办的工作;

3、关心志愿服务队的工作,积极参加组织开展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4、宣传志愿服务队宗旨,维护志愿服务队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活动的社会影响。

5、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主动关爱社会,关心他人。

第五章 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一条 分国税系统内外两部分招募:

系统内部:由各单位采取个人自愿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志愿者人选,汇总后统一上报志愿服务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系统外部:面向社会发布志愿者招募启事进行招募。自愿报名人员向志愿服务队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

第六章 志愿者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志愿者须服从志愿服务队的统一监督管理,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应招志愿者报名经志愿服务队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核和培训。

第十四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志愿者,经志愿服务队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清退。

1、不服从组织管理,拒不履行志愿者义务。

2、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队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3、其他违反志愿服务队章程,做出有损志愿服务队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十五条 税收志愿者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向志愿服务队委员会提出退队申请。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队接受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一指导。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教育科,负责志愿服务队的管理和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队按照区域位置设立志愿服务小分队,在志愿服务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分别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生效。

志愿服务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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