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0 19:41:16

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扩大就业政策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持有《就业援助卡》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根据《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执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零就业家庭成员;(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三)在20071231日以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4050”人员或者持有原《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方式(一)企业招用符合以上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事务代理和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公司除外,可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二)符合以上条件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是指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实现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自雇型就业、独立的劳务小时工、季节工、临时摊贩、家政服务、陪护员、修理工、保安、理发、缝纫、干洗服务和其他方式独立就业。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管理工作由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就业服务中心承担本市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一)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柳州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标准执行)。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二)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额的2/3给予补贴。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20081231日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仍可按本办法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第八条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申请和拨付。第九条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相关办理程序见附件1,附件2第十条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年检制度(一)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补贴年度检查制度。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有效证件的年度检查工作,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要做好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补贴资格的年度审核工作。
(二)符合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相关部门申报年检。年检合格的予以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将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第十一条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并在当年度内及时申报,逾期缴费或逾期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不予受理。第十二条终止、暂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享受相应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1.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2.由劳动者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4.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的。(二)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暂停享受相应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1.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2.开办私营企业的;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第十三条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申请手续和提供材料不齐全者,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十四条由于申请人原因无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自行中止,如欲继续享受,必须重新向相关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第十五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本办法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对申领补贴的单位和个人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加强管理服务,完善工作流程。(一)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操作办法,规范市城区街道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制,监督和指导各级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台帐管理制度。(二)各城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及时做好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信息的维护,加强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做好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调查和年检工作,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台帐,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各项资料的真实可靠,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发展的灵活就业组织,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宣传和帮助本社区居民了解本市相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认定和管理,定期调查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做好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情况和变动情况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补贴台帐管理制度。(四)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做好社会保险费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加强社会保险缴费网点服务。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补贴款项,并取消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八条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仍可参照本办法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直至期满为止。第十九条各县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0年十月十一日起实施,此前我市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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