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深龙高技能英才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2


龙岗区深龙高技能英才计划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技能人才队伍结构,提升高技能人才对高端引领、创新驱动战略的支撑、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龙岗区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实施深龙高技能人才计划,力争至2020年底,全区培养和引进领军(深圳市国家级、地方级和后备级)层次高技能人才10名,高级技师层次高技能人才100名,技师层次高技能人才1000名。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我区高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对口工种一线岗位工作,是本单位的技术骨干;
(三)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3年劳动合同,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并实际工作满一年。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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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深圳市“工匠之星”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二类:获得龙岗区高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经我市行业组织技能人才评价、或企业特有工种鉴定(专项能力),获得高级技师层次评价的高技能人才;规模以上企业推荐的在一线技能工作岗位,担任技术技能负责人,经专家评审达到高级技师层次相应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
三类:获得龙岗区高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经我市行业组织技能人才评价、或企业特有工种鉴定(专项能力),获得技师层次评价的高技能人才;规模以上企业推荐的在一线技能工作岗位,经专家评审达到技师层次相应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业需求和市场变化,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发布和调整我区高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一类高技能人才,经上级认定的,按照上级奖励补贴额度标准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分五年平均发放。未经上级认定的,按照奖项类别分别可一次性获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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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15万、10万元的奖励。对区内工作的深圳市“工匠之星”按照上级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出台后引进或培养的第二、三类高技能人才,经认定分别可获得一次性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发挥职业培训主体作用,加强培养高技能人才。
(一)本办法出台后,企业每培养一名二、三类高技能人才(企业自身推荐人选除外),经认定分别可获得一次性2元、1万元的奖励。
(二)对批量承接“双元制”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训的企业,按每名学生每实训一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资助,同一企业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鼓励区外各类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我区企业批量输送高技能人才。对一次性输送5名及以上第二类高技能人才,或20名及以上第三类高技能人才来我区工作的区外职业院校,分别按第二类每人1万元、第三类每人5000元给予奖励,同一所职业院校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加强高技能人才载体建设,对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新认定的区内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25万、15万、1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加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扶持力度,对在经审批许可的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长期从事职业技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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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发放长期职教津贴。专职教师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申报的龙岗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连续任教满三年及以上;
(二)具有所教工种所需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证。
在龙岗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连续任教满三年的,发放长期职教津贴每人每月300元;以后每增加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上限为1000元。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奖励以个人为申报主体,于每年6月,集中向区人力资源部门申报。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报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和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四)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或相应层次人才评价证书。非在我市参加技能考试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参加并通过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五)个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六)一类高技能人才需提供获奖证书(核原件,留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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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奖章或奖杯(核原件,留相片)
(七)企业推荐的人选,需提供证明其技能水平的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 区外职业院校输送高技能人才的,以职业院校为申报主体。申报院校需如实填写相关申报表,区内实际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职业院校的证照及本办法第十二条(二)至(四)项材料,每年集中于10月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所输送的高技能人才需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且同一届别同一批次输送的高技能人才时间跨度不超过2月。
第十四条 每年度新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集中于3月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未来2年的培养计划和资助申请,2年后提交相应的培养证明材料和总结报告。区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专家开展初步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相应程序一次性拨付资助。
第十五条 长期执教津贴以学年为计发单位,每年度区人力资源部门结合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工种、层次、量等要素,核定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专职教师的工种和数量上限,核算长期职教津贴并通知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申报。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要求对教师资格进行初审并公示,无异议的汇总本校符合条件的教师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教师上岗证、社保清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长期执教津贴申报表等相关材料上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教师学年中离职的不予发放该学年度津贴。长期执教津贴纳入本人工资收入合并计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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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所得并由所在培训机构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资助(含奖励、津贴等)申请、审批及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单位)提出资助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申请材料,在有关申请表中写明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核实人须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形成资助清单。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考察。
(三)审定。区人力资源局审议通过后,将资助清单与会议纪要报区人才办汇总,由区人才办统一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四)公示。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区人才办将资助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人才办将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和分配方案内容向区人力资源局拨付资金,由区人力资源局向申请人(单位)支付资金。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局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区人才办备案;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资助。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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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自其离开我区开始,不再发放奖励、津贴。
第十八条 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查证属实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将其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高技能人才可依据《龙岗区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享受人才住房、子女入学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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