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和学生不能信教的有关政策法规解释

发布时间:2018-06-30 03:23:58

关于教师和学生不能信教的有关政策法规解释

一、关于宗教不得干预教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都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解释:按以上规定,组织、引导、支持、允许、纵容学生信教、参加宗教活动,必然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执行,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其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不得强迫公民信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都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参加宗教活动或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解释:上述规定中的信教自由,既包括信仰的自由也包括不信仰的自由。就公民中的成年人而言,由于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信与不信的选择在于其个人,但就中小学生、未成年人而言由于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家长或者其他法律监护人,应当为其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条件,由家长安排、纵容、支持其参加地下讲经点、参加内地经文班学习、参加各类听经讲经活动、封斋等行为带有强迫其信教性质,因此,这一行为违反信教自由的规定,属非法行为。 三、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准私人擅自开办经文学校,经文班或带培宗教学徒。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明确规定: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 解释:根据以上规定要求,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确保国家教育制度的执行,确保未成年人享有接受国家教育,特别是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力。干预国家教育,擅自举办经文班点,迫使学生入教等信教行为都是违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另外,《教师法》所赋予人民教师的职责和义务,也要求教师不但不应信仰宗教,而且更不应该向学生宣传宗教,如果信仰特别向学生宣传宗教,本身就直接违背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四、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工作要点》要求,要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坚决抵制宗教对学校的渗透和影响,坚决制止教师和学生参与宗教活动及任何非法组织和活动。对违反规定参加宗教活动并履教不改的教师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五、《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包含了反分裂、反渗透)。 六、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细则中,有关教师资格认定条件首先明确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第32条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参加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和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人员;第36条规定:已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和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撤销其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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