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9)

发布时间:2020-04-24 00:00:26

  柳州市城中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9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城中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020317

  柳州市城中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统筹推进我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城中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列入城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工作,并会同组织、宣传、纪委监委、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卫健、审计、残联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具有柳州市城中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标准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的标准随之调整。

  第七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200-4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5元、40元、45元进行补贴,对500-7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60元、65元、70元进行补贴,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20元,缴费1000元补贴150元,缴费1500元补贴175元,缴费2000元以上的统一按200元进行补贴。缴费补贴标准随自治区人民政府缴费补贴标准调整而调整

  第九条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一)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6 类缴费困难群体,在"十三五"期间保留每人每年 100 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并继续给予30元的缴费补助。

  (二)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不属于上述五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补贴资金和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与柳州市按6:4比例承担。柳州市承担的缴费补贴资金和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与城区的分担比例按照柳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三)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的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四条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6元。其中:88元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28元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财政支付,40元基础养老金由我区财政支付。

  2. 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在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每人每月加发5老年基础养老金。

  3. 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满15年后每多缴一年,在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随本人月养老待遇发放。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城区政府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列入城区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与柳州市按6:4比例承担,柳州市承担的基础养老金与城区的分担比例,按照柳州市相关规定执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城中区政府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我区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十九条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以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补缴的保险费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人均6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对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经办机构可以从丧葬补助金中直接扣减。丧葬补助金补助制度自201911日起执行。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本办法继续缴费或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参保人员,按以下方法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每缴费1年计算为1年缴费年限,累计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本办法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三)老农保参保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予以清退,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城区级管理,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二十七条将新农保、老农保、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城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并设立"城中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城中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城中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城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报表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城中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并确保支出户留存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养老金的足额发放。

  第二十九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等有关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年度缴费情况,告知方式为社区(村)范围内公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级经办机构每年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社区(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九章 经办管理

  第三十一条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各街道、社区(村)应配齐工作人员。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备设施、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城区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城区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十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城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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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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