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设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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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2007〕22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深基坑 管理 暂行 办法 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1000份
附件1:
常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含5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虽未达到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为基础或地下室施工进行的基坑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支护及周边环境保护等工程的综合性工程。
本办法所称周边环境包括开挖边界外至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地下管线(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设施、岩土体以及地下水体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前期,对周边环境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保证调查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调查资料应当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布设标记,并作好照相、摄像等情况记录。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技术指导或安全鉴定,并提供相关技术要求或安全鉴定报告。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同期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深基坑工程的建设活动,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从事相关活动,委托内容必须符合深基坑工程的相关要求。
深基坑工程一般应当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与主体工程一并委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独立工程单独委托,但在施工阶段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向周边环境的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介绍深基坑工程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征询其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招标、质监、安监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当深基坑工程作为独立工程时,应单独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建设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的保证措施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同时召集相关单位研究处理解决问题;造成周边环境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或地下室工程施工。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当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及周边环境勘察,提出岩土工程和水文地质参数,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出建议意见。勘察报告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前置审查合格后,提供给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研究处理解决问题的活动,必要时按设计单位要求进行补充勘察。
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提供相应的图纸、计算书和文字说明材料等设计文件。
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地下水变化及周边环境变形的计算和验算,确定其变形限值,制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和周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支护结构的计算和验算,确定基坑侧壁安全等级,明确支护结构做法及其变形限值和基坑底土加固措施;提出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监测、检测要求。
第十八条 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非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各设计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设计文件须经主体工程的设计单位会审确认后,提供给建设单位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及施工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配合建设单位研究处理解决问题,必要时应当要求补充勘察或者修改设计文件。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活动。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设计文件。在施工中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不符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并由建设单位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周边环境的情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基坑开挖及支护结构的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以及出现异常情况及台风、暴雨等灾害性气象条件下的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援救预案,建立应急援救组织或配备应急援救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基坑安全等级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