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加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17 06:36:06

事业单位加班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每周5日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机关、事业单位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加班的天数可由单位内部实行调休。
  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元旦,放假1(11);
  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51);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事业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章制度执行。
  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配偶之间、单身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探亲路费: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1、休假天数:
  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
  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假期15;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30;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流产的,享受假期42;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2、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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