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08:27:36

桂社保局发201131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治区农垦、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规范基本养老金核定,建立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核定流程,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具体体现,也是将基本养老金核定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具体措施。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将经办流程落到实处。

二、认真学习。规范基本养老金核定工作,政策性强,经办环节既环环相扣,又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桂人社发[2011]95号文件精神和经办流程各个环节的要求,确保基本养老金核定工作的规范和统一。

三、提高效率。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程序完整性的前提下,创新工作方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基本养老金的核定工作。

四、健全制度。基本养老金核定程序,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环节中产生的相关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在今后的检查中,将对核定流程中各环节产生的资料进行检查,进一步完善待遇核定支付检查制度。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精神,为规范我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经办程序,统一经办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符合桂人社发[2011]95号文件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的,在申领基本养老金时,按本办法申领。

二、申报主体

(一)单位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代为办理;

(二)档案托管人员,由档案托管单位负责代为办理;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以下统称“个体参保人员”),可直接向相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三、应提供材料

(一)《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附件1);

(二)申领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申领人本人的人事档案

(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五)申领人本人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六)申领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七)属特殊工种退休或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提供《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

(八)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九)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应提供材料的复印件由申报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核定流程

(一)申报

1.单位(档案托管单位)的参保人员申报

由单位据实填写《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并由申领人本人签署意见后,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经办机构申报。

2.个体参保人员申报

个体参保人员填写《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并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直接向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的经办机构申报。

(二)受理

经办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基本养老金核定申请材料接收清单》(附件2)一式两份,并在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提交的材料,依据现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初步审核,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通知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签领相关通知书。

1.经办机构初步审核内容

1)申领人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地是否为本经办机构管辖;

2)申报主体是否正确;

3)申领人是否符合桂人社发[2011]95号文件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

4)应提供材料是否齐全;

5)《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与应提供材料的信息是否相符;

6)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

7)申领人身份证姓名与所提供的银行存折户名是否相符。

2.受理决定

1)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经办机构同时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签署意见。

2)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经办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基本养老金核定申请通知书》(附件3)一式两份,并填列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基本养老金核定

经办机构作出同意受理基本养老金核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对申领人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核定;对不符合基本养老金核定条件的不予核定。核定程序和内容如下:

1.办理终止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1)由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并携已受理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终止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2)个体参保人员凭经办机构已受理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到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终止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3)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应及时受理申领人终止养老保险缴费的申请,并根据提供的材料完善申领人参保缴费的基本信息,核定其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对在职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处理。放弃补缴的,需提交经申领人签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放弃补缴确认单》(附件4)。

2.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核定申领人基本养老金标准,并制作《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附件5)一式五份、发放《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

3.经办机构经复核,对申领人不符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暂不予核定。出具《暂不予核定基本养老金通知书》(附件6),并通知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签收。

4.如因特殊原因,在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决定的,由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向本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延期处理申请,经同意后,制作《延期核定基本养老金通知书》(附件7)一式两份,并通知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签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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