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现金清分整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03 16: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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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现金清分整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现金清分管理工作,提升后台现金集中处理能力,提高回笼券清分质量,根据《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金清分整点是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和管理要求,对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并进行质量分类、扎把、打捆封装的处理过程。
第三条 总行业务库的现金清分整点工作由现金管理中心清分人员负责。
第四条 本行营业网点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现金清分岗,从事回笼券的清分整点工作。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转移交接原则。清分现金出入库均应登记《现金清分交接登记簿》,做到记载规范、内容完整。
(二)确认负责原则。清分人员对经手清分的现金负责。已清分完的成把(捆)现金,经办员在腰条及封签上的复点员处签章确认,复核员在封签上的检查员处签章确认;已清分完的不成把现金由经办员在腰条上注明金额后,与复核员共同签章确认。
(三)全面监控原则。清分工作应实施全面录像监控与入侵报警,清分间、交接区、通道、进出大门等重要部位须纳入录像监控范围,确保安全。
第六条 严格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硬币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对现金进行剔残、挑假等清分整点工作。
第七条 严格执行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制度。回笼的可流通现金,按“五好钱捆”质量要求进行清分整点,未经清分整点不得对外支付和解缴人民银行。
第八条 加入自助设备的现金必须经清分机清分,符合人民币流通标准,并记录冠字号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清分人员可采用兼职方式,如实施外包的现金清分中心,应配备一名现场业务管理人员,对清分工作实施现场管理。
第十条 清分人员基本要求:
(一)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
(二)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不宜流通人民币硬币》行业标准《人民银行人民币五好钱捆标准》等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