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退股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1-23 09:16:58

退股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本协议于 日签订

甲乙丙三方合伙投资成立美丽雅有限投资公司;

地点: 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经营,经营主为甲方,现经甲乙丙三方清算后共同确认:公司总投资为 万元(其中甲方投资 万元,乙方投资 万元,丙方投资 万元),债权为元,负债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乙、丙方分别在本协议生效之日退出经营,店面由甲方一人经营;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即月,甲方必须付清乙、丙方退股款各,不兑息。担保人对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之前由于办理公司各项手续费用和装修、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由甲方一人承担,以后所有盈亏同样与乙、丙方无关。

4、甲方在未付清乙、丙欠款之前,如下家营利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支付乙、丙方的退股款。

5、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人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担保人:

月篇二:退股协议书

退股协议承诺书

前引:《川湘小厨》为双方合伙开办的餐厅,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由_________方接受独立经营,其

合伙人__________选择退出股份。以下条款是在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经

双方同意达成的相关协议,双方必须遵从。

第一条: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1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合伙人2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1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合伙人2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交接盘点及承诺情况

1.干货仓库盘点库存金额约为:__________元;酒水仓库盘点库存约为:____________元。

2.此次_________方退出股份,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_________方应付退出股份人__________的金

额为(人民币计算)____________(大写: )元。

3.________方要求应以现金的形式得到____________方给予退股金额_____________(大

)元,期限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合伙人及中间人各执一份,直到退出股份方拿到现金为止,拿到

现金后返还此协议书给经营方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签字1____________ ,指纹印:___________

合伙人签字2____________ ,指纹印:___________

中间人签字3_____________,指纹印:____________

生效日期:____________日篇三:曾焕柏与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案

曾焕柏与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7)赣中民一初字第29

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焕柏,男。

委托代理人曾凡珍,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昌有,男。

委托代理人陈昌伟,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梁向阳,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曾焕柏与被告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理。原告曾焕柏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凡珍、被告陈昌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终结。

原告曾焕柏诉称:199612月,原、被告及何利人、陈财生四人合伙经营茅坪钨钼矿,何利人、陈财生先后退伙。2003年何利人以合伙清算为由,向崇义县法院起诉,诉讼中法院委托大余县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鉴定,帐目清算时间到200212月。何利人、陈财生退伙后,郭跃升加入了原、被告之间的合伙,郭跃升加入合伙时投入资金500万元(被告收取)。19991021日,原、被告退出合伙,郭跃升补偿原、被告股金各4666666.70元(均由被告收取)。2004年陈财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股金,法院作出了判决,并已履行,四人合伙帐务已清算完毕。但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帐没有清算,原告几十次要求清算,但被告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清算。去年12月双方虽然清算了一次,但仍无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伙经营茅坪矿应得款1626641.54元及利息,利息从合伙终止时起(即退股给郭跃升之日起),按9‰利率计算。还有债权1928648.52

元仍属共有,另有应付款976111.90元(实际已不需要支付)共同承担。

被告陈昌有辩称:原告称被告应支付给其1626641.54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告与被告及何利人、陈财生四人合伙经营期间,其未完全履行投资义务。1998716日退股后,由于矿财务未能及时进行合伙财务清算,被告考虑多年的交往,临时安排原告做些事务。被告后与郭跃升合伙经营时,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被告同意原告再次进行合伙,但其合伙股金在19981230日前,不足70万元,由矿财务人员入帐时间为准(临时借用货款除外),原告的股金严重不足。原告的投资股金需矿财务人员签收并由被告确认才能认可,否则不能认定为股金。因原告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未及时出资(大部分资金由被告出资),理应由被告收回原出资股金(并非郭跃升的补偿款项)。同时,原告在19991021日至25日在被告处借领了1203456元,2001527日原告签字认可,不能说4666666.70元均由被告收?4送猓

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曾焕柏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入伙协议、收条2张,证明陈昌有收取郭耀升(原名郭成琅)入伙资金500万元,包括郭耀升交的流动资金100万元。被告对第一组证据里面的第二份、第三份的证据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第1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能够证明当时的合伙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二、陈昌有收条4张、合伙清算结果一份、贷款转让协议一份、借据一份、工行转帐归还249.8万元凭证一份,退股协议一份,证明陈昌有收取郭耀升支付原被告股金及合伙收入计币9867041.55元。被告第一份证据中400万元的收条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其余三张收条均持有异议,对28万多元、7.9万元、2300元的收条的三性均有异议,我有相反证据证明,收条是我写的,但不是我收的款,他提供的是复印件,这三张收条的原件在我这匣锲诩涞目魉?515711.05元应由原合伙人共同承

里,退回给我了,这是临时收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对第二组证据中的第23456份证据的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三、1、崇义县法院(1999)崇民初字第161号判决书(2003)赣中立终字第22号裁定书,2、大余县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证明因为(1999)崇民初字第161号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认定中关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合法,有效。依据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证明原告依据该报告制作的表四、表五所列数据真实,合法。被告对证据1的三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三性均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报告已为生效(1999)崇民初字第161号判决所确认,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予以认定。四、1、崇义县法院(2003)崇民一(杨)初字第34号判决书,2、资金用途说明书,3、执行(2003)崇民一(杨)初字第34号的执行和解协议书,证明在陈昌有收取郭耀升股金数目中,曾焕柏支取1203456元,曾焕柏代陈昌有支付给陈财生20万元,陈财生欠合伙企业145785.31元已由陈昌有收回。被告对证据12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确认,对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20万元要有陈财生的签字收条才能证明,没有他的签字不能证明陈财生收到了20万元。五、曾焕柏费用支出票据,证明曾焕柏支出金额为155252.41元,证明曾焕柏至今还承担银行利息,所以陈昌有应对欠款承担9%利率的利息。被告对证据中的137409.29元以及1万多元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其它票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六、2002324日的会议纪要,证明陈昌有应该上交利润2万元,陈昌有要求承担经贸大厦的亏损是没有道理的。被告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已确认该会议纪要上是其签名,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予以确认。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公证书,证明陈昌有租赁茅坪钨矿。2、协议书,证明陈昌有、曾焕柏、郭成琅合伙协议。3

崇义县茅坪钨钼矿变更租赁人退股协议书,证明三人合伙退伙协议。4、贷款转让协议,证明三方转贷协议。51998716日崇义县茅坪钨钼矿股东退股协议书,证明曾焕柏、何利人退股协议。61998727日股东退股协议(崇义县茅坪钨钼矿承租股东会议协议决定),证明何利人退股协议。7199911日崇义县茅坪钨钼矿退股协议,证明陈财生退股协议。8、会议记录,证明陈财生、何利人退股的会议记录。9、支付款证明,证明曾焕柏已取款1203456元。10、清算说明,证明631635.56元已剔除。11、说明,证明631635.56元可作费用支付。12、收条,证明2万元已交水电局款与何雪昌的往来有关。

13、股东往来余额表,证明各股东往来余额。14、利润表,证明经营期间的利润。15、资产负债表,证明经营期间的负债情况。16、应收应付款明细表,证明应收应付款的明细帐。

17、货币资金明细表,证明财务人员现金和现金余额。18、单据明细表,证明各股东交有关单据到审计的部分明细表。1999915日会议记录,证明退股的处理意见。20、借条,何利人借王礼芳款,证明何利人借王礼芳款并支取该款。21、曾焕柏借款及往来帐,证明曾焕柏已认可借款和往来帐的相关证据。22、电费分期付款合同及进帐单,证明99420日前欠电费34.4万元和已交部分电费。23、收条,证明交电费、付工行、农行利息等。24、工行短期借款合同,证明借款200万元。25、利息单据,证明借款及支付利息。

26、收条,证明支付陈国琅、刘云款项。27、支付199911日到1021日工行、农行利息,证明工行、农行利息。28、支付199911日-1021日农信社利息,证明支付农信社利息。29、支付个体集资借款利息,证明个人集资及借款利息。30、支付个人投资及借款利息,证明个人投资及借款利息。31、支付相关费用,证明支付相关费用汇总。32、支付相关费用,证明支付相关费用汇总。33、支付相关利息、借款,证明支付相关借款及利息。34、(1999)崇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收条,支付黄泽光案件费用,证明支付黄泽光案件本金、利息、受理费。35、茅坪电站结算清单、收条,支付电机投资

及利息。36、支付经贸大厦亏损。37、崇义县人民医院住院预收药费临时收据,支付王宗汉医疗费。38、借条等,支付廖太祺借款等事项。39、收款收据,支付国资局承租费及其他收据。40、曾焕柏应付个人款项,证明20047月欠款。41、转帐支票,县国资局退回款,证明该款已退回35万元,并进入何利人个人帐户,应付陈昌有35万元。42、证明,证明陈昌有已支付20万元给县水电局。43、支付相关费用单据。44、邮电业发票,证明购车款已付。45、收条,证明收款及支付费用。46、合伙清算汇总表,证明合伙清算。47、四人合伙清算决定,证明清算决定。48、质押贷款合同书,证明贷款、担保、利率。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合法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个人租赁茅坪钨矿所签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告对证据234678911141516172124354748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证5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协议为原、被告与另一合伙人所签,未违反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应以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报告为准,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告对证据12的关联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收条载明正式收据已交何雪昌会计,应以正式收据为准,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原告对证据13一份证据的三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应以最后的会计鉴定结论为依据,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不予确认。原告对第二份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证据18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单据中数据应以鉴定结论为准,本院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告对证据1920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清算有关,与本案具有关联。原告对证据22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其关联篇四:退股协议书

退股协议书

秦皇岛市有桥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3月,出资方由陈万华出资90%,翟新华出资10%,主要经营建材、防水保温材料,家具的销售等。至2014115日,公司现存货约40万元,其中:北戴河库房存货10万元;昌黎县水岩寺场地存货15万元;各种机械设备15万元。外欠本公司帐目有:馁中东戴河客运站工地欠材料款10万元,红光北里板材安置房工地欠材料款8万元,秦皇岛市归堤寨安置房工地欠材料款5万元,合计23万元。

按公司章程第七章第十条规定:今有股东翟新华要求退股,公司由陈万华自己经营,合伙经营期间盈利70万元左右,翟新华本人要求退回股金10万元,分红利润10万元,共计20万元,剩余存货和外欠款归陈万华所有,以后公司与翟新华没有任何关系,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上条款。

特此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

股东签字:

秦皇岛有桥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见证人:

日篇五:刘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刘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郑民一终字第874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微,女。

委托代理人刘睿,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啸林,男。

委托代理人张帆,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鹏,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微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协商经营"华美达大酒店五层娱乐?保娣直鹩?007720日、2007725日、2007823日、2007828日、2007921日向被告交付相关款项共计120万元。200711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甲方(本案被告)负责与华美达酒店签订场所租赁合同;二、乙方(本案原告)出资120万元成为华美达大酒店五层娱乐场所股东,占该场所40%的股份;三、甲方出资负责该场所的装修、租金、工资、酒水、税收及相关一切费用,占该场所60%的股份;

四、甲方负责经营管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五、乙方在该娱乐场所经营期间不承担任何相关债权债务。六、该场所开业后,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股份分红每月不低于9万元,每月五日前支付,如甲方未按期支付,需每天向乙方支付当月分红金额5%的滞纳金。2008118日,原、被告签订《退股协议书》一份,原告退出"华美达大酒店五层娱乐?

木级ǎ阂弧⒓追剑ū景副桓妫┓秩喂布葡蛞曳剑ū景冈妫┩嘶?30万元现金,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柒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200万元;二、2008331日之前,甲方另行支付10万元;三、剩余款项共计20万元甲方许可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在该娱乐场所免费签单消费(按原价捌折计算),该项约定不因甲方在该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权变化而改变;四、若甲方违反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约定甲方继续履行该支付义务之外,还应承担违约款20%的违约金。若甲方违反第三条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剩余20万元款项的返还请求权,并支付2008118日之后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退股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于200814日退还原告50万元,于2008418日退还30万元。原告遂于200855日诉至该院,要求被告退还其1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0856日退还其70万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一份,注明"今收到大国会所刘微欠款柒拾万元整。同时原刘微所出具壹佰贰拾万元收条同时作废,所有款项一切作废"。另,原告于2008522日向该院递交减少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刘微返还王啸林现金8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30万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作证:合作协议、原告交款120万元的收据、《退股协议书》、被告退款凭证、当事人陈述。

原审认为: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华美达大酒店五层娱乐?

保魅妨怂降娜逦瘢仕胶匣锕叵党闪桓姹绯圃桓嬗

ξ

?008118日,原、被告结束合伙经营,签订《退股协议书》,该协议

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按《退股协议书》之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关款项230万元(其中20万元折抵原告在该娱乐场的消费金额),现被告付款期限已届满,其仅支付150万元,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当相应违约责任。被告辩称根据原告于200856日出具的收条所示,原告已放弃了剩余80万元债权,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对此原告不予认可,

该院认为,该收条注明"今收到大国会所刘微欠款柒拾万元整。同时原刘微出具壹佰贰拾万元收条同时作废,所有款项一切作废",但对所有"作废"款项具体内容未予明确,被告以此辩称原告放弃了剩余债权的主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款项80万元,该院认为,《退股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230万元中,有20万元可折抵原告在该娱乐场的消费款项;第四条约定若被告违反协议第三条之约定,原告方可要求被告支付该20万元款项。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反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行为,故现其要求被告支付该20万元款项的理由不当,该院不予支持。扣除20万元外,被告尚欠原告60万元未付,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60万元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退股协议书》约定被告若未依约定期限还款,应按违约款项20%的标准支付原告违约金。现被告尚欠60万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2万元(按60万元欠款金额的20%计算)。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对其中12万元予以支持,高出部分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啸林欠款六十万元及违约金十二万元,共计七十二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七百元,由原告负担五千零八十元,被告负担九千六百二十元。

宣判后,刘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借被上诉人王啸林120万元,已归还本息150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已经清结,一审判决上诉人再还被上诉人72万元没有依据,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王啸林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微与被上诉人王啸林于2007年达成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华美

达大酒店五层娱乐?保级ㄍ跣チ殖鲎?20万元,占40%股份,但又约定王啸林在经营期间不承担任何相关债权债务,每月取得分红不低于9万元,因此,双方虽名为合伙,实际上是借贷关系。2008118日,双方签订退股协议,约定王啸林退出经营,刘微付给王啸林现金210万元,并可在该娱乐场免费签单消费20万元。因双方系名义上的合伙关系,因此该退股协议实际上系还款协议。刘微已于200814日、418日分别还给王啸林50万元和30万元,共计80万元。200856日,刘微又付给王啸林70万元,王啸林出具收条,并注明"刘微所出具壹佰贰拾万元收条同时作废,所有款项一切作废",该收据已经明确表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而终止。因此,王啸林再要求刘微偿还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啸林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0,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王啸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的写作,有自己的追求,我将创作当成一生中最重要的事来对待,而不仅仅是为了博得别人的叫好。我从来不在乎别人对我的议论,也不在乎成名还是不成名。我知道,我是活给自己的灵魂的,不是活给别人的,这个世界怎么看我,跟我没有太大的关系。所以,一直以来,不管别人说啥,我都觉得必须完成我自己的宿命。即便有一部分读者反映,从"大漠三部曲"到《无死的金刚心》,我的作品越来越难读,但是我不能为了迎合这部分读者,而放弃我自己的艺术追求。

  刚开始我写《大漠祭》,仅仅是想为农民写几本书,后来到了《白虎关》,我有眼光了,发现这个世界正在飞快地消失,农业文明在消失,传统文化在消失,中国很多地域化的东西都在消失。这个时候,我非常朴素的出发点就变了,我不仅想为农民造像,写写农民生活,还想把飞快消失的时代定格下来。所以,在《白虎关》中,我就题记到:"当一个时代飞速消失的时候,我抢回了几撮灵魂的碎屑。"当这一代农民,这一代西部人,可能会在岁月、在全球化浪潮的冲刷下,永远消失在历史之中的时候,我的这几本书却想让他们成为一种历史的定格。当我有了这样一种目标的时候,我的整个创作,整个写作意图,以及对自己的要求就有了一个坐标 系--横 的世界和纵的历史。在横的世界和纵的历史之间,我选择了一个制高点,所以我对自己就更加严格了。

  再后来,到写《西夏咒》的时候,我就想写那些生活在另一个时空中的人们。他们生活在世俗之外,追求灵魂安宁,忽视红尘喧嚣。他们有自己的梦想,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和灵魂求索,不进入他们的世界,是不可能了解他们的。我想用文字,为他们建立一座与外部世界交流的桥梁。所以,就有了《西夏咒》。

  《西夏咒》包括两个重要的内容:一是对当下的关怀,另一个我称之为"终极超越",就是说,其中更多的是追问和反思历史与现实、信仰与灵魂,以及诸多心灵层面的东西。这些内容很难用传统的写作方法表达出来,因此我用了"反小说"的形式来写。什么叫"反小说"呢?就是没有完整的故事情节,并且尽量避免程序化的小说形式,进行大胆的探索。比如,书中有一个叙述者阿甲,他是从西夏到今天千年历史的见证者和文化承载者,因此他有一种历史的眼光,充满沧桑。他在小说中有大段的议论,这是一般小说非常忌讳的,但又对书中人物非常重要,是对历史的全面解读,有了这些,里面的人物就升华了。所以说,是我要写的内容决定了《西夏咒》的形式,不是我在故弄玄虚、玩弄技巧。

  因为市场的原因,好多作家注重可读性,讲究作品的好看、好读,但在文学本身的探索就弱化了。好多故事轻松好看,大家都爱读,但读完也就完了,没什么值得回味的东西,也留不下什么独特的价值。我们中国文学与世界文学最大的距离,就在于文学本身、文学价值。当然,中国也有非常优秀的作家,比如莫言、阎连科等。我在创作过程中,也希望自己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探索,为这个世界提供文学的一种可能性,一种范本,它可能是一团混沌的,像迷宫,也可能像大自然,是天籁。

  当然,我并不是故意把《西夏咒》写成那样的,里面的好多东西都是自己喷出来的,像火山爆发一样,是灵魂的流淌。灵魂里的好多东西,它不是故事,是一段段的情绪,当你把这些情绪自然释放出来的时候,无数章节也就写出来了。比如其中的一些章节,像"澄明境中的雪羽儿""汤锅中的雪羽儿妈",它们有非常写意的部分,那都不是人为的叙述,而是一种情绪的释放。这很像一些非常好的演员在演戏,他们进入那个角色之后,好多表情、情绪的东西,就已经不是在模仿或者表演,而是一种自然流淌,它会与宇宙间的某种存在达成共振,以自己的方式赋予它们一种鲜活的生命力。好多非常优秀的作曲家、艺术家都是这样,我的写作也是一样。我所做的就是让它更像一本书,更能为读者所接受,仅此而已。

  但是,当你打定主意要写灵魂时,作品必然会难读一些。灵魂毕竟不是故事,不是"从前有座山,山里有座庙......"那样轻而易举就能解构得了的。作家要想写活一个人物,必须用自己的灵魂去撞击人物的灵魂;读者要想读懂一个作家,也必须用自己的灵魂去撞击作品的灵魂,才能撞出智慧的火花来。所以,我的作品可能会越来越难读,但或许会越来越值得一读。而且,总会有读懂我作品的人,他们会对我的作品作出自己的解读。文学史上有好多这样的例子。在灵魂的碰撞下,人们得到的,可能是更有价值的东西。好的作品,应该像大海一样:有表层智慧的,可以看到表层的风景;有甚深智慧的,可以凭灵魂的撞击进入深层,看到别人看不到的景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或许是只有我能贡献的东西,因为我是作家,同时也是信仰者,进行过严格的宗教修炼,我能进入另外一个精神世界,好多人想进去却进不去,那么我就应该用我的文字告诉他们那个精神世界里面的风景,这也是我的一种本分。

  我总是对我的学生们说,做人要守住自己的本分。我不想对这个世界指手画脚,也没有改造世界的大力,但是我应该把自己走过的路和走路时所有的收获展示出来,因为,或许有很多人需要它。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案例,每个人都有自己寻求梦想、实现超越的路。当然,其中有的人演绎了一种非常美的坚守,有的人演绎的却是一种退缩和堕落,不过,只要他仍然想向前走,就需要有个过来人告诉他,你走到哪里了,你的方向对不对。尤其是那些本有智慧尚未开启的人,他需要一种过来人的指引,他至少需要知道这条路上会有一些什么样的景致,知道自己要到达一个什么样的地方。所以,当一个人沿着某条路成功地走向光明、证得光明、化为光明的时候,他就有义务告诉别人自己见到的东西,他就有义务分享自己所有的收获,包括他得到的明白与清凉也罢,他用生命实践过的方法也罢,他至少要告诉这个世界:虽然眼前的这片荆棘林很可怕,但是只要你坚守向往、脚踏实地地走下去,就一定可以看到绝美的天光。

聪明人很多时候之所以是聪明人,是因为他们通常的情况下把别人当成了傻子,而他们自己做的事情,别人看不懂,也不可能会看懂。所以,他们就成了聪明人。但是,我们每一个人都知道,大千世界里面的人,当然说的是普通人,智力都是差不多的,不是差距很大的。这就是很现实的事情。在这个时候,聪明人把别人看成了傻子,那么换句话说,就是他们本身就是出现了智力的问题;否则的话,他们是不可能会像小丑一样在表演,在演着独角戏,还要自以为别人不可能看懂、或者是无法看懂的独角戏,这就是聪明人的做法。

  聪明人这种做法是无可厚非的,因为他本身是愿意这么做的。但是,他做了的时候,却会平添了很多的烦恼。因为在与别人的交往过程中,他们所考虑的事情是,怎么从别人的身上占便宜,从别人的的身上获得好处;或者是算计着别人,看到别人出现漏洞,他们可以获得好处;或者是给同样工作的人挖着坑,让别人掉进去,然后他们也可以获得好处。也许就是几分钱的好处,却可以让他们沾沾自喜,可以高兴很长的时间。

  别人不知道吗?在聪明人眼睛里面是傻子的人,他们也知道。只是他们并不在意很多的小事。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事情是可以忽略不计。几分钱的事情,却要花费着许许多多的精力,去进行算计,这是很不值得的事情,也不行投入这样的精力。所以,很多时候,他们都是没有任何的忧愁,都是会快快乐乐,都是会唱着歌,都是会愉快地过着每一天的。看上去傻傻的,是因为他们不是过多计较个人得失的结果。

  但是,聪明人就不同了。他们的做法是计较个人的得失,而且是看自己从别人身上获得多少好处。如果没有获得好处,他们就会变得痛苦,变得夜不能寐,变得焦虑,变得失去了自我。怎么才能获得好处?这是他们时时刻刻所要考虑的问题。而他们考虑的结果,在别人看来都会觉得可笑的事情,或者是觉得得不偿失的事情,可是这些聪明人是甘之如饴,因为只是几分钱的事情,在这些人看来并不是几分钱的事情,而是意义重大的事情。

  说到底,即使是意义无论怎么重大,其实还是几分钱的事情而已。聪明人不知道这个道理?知道,他们更加知道的事情是,如果不能够从别人身上获得好处,就是他们的失败,这是他们的习惯,也是他们的"聪明"之处。很多人对于他们的做法只是嗤之以鼻,可是这些聪明人,却会觉得别人都是傻子,因为这些傻子不知道生活就是从这些的几分钱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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