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来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路径

发布时间:


2009年以来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路径

2009年以来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路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317日) 指导思想:“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基本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整合城市卫生资源,充分利用城市现有一、二级医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等资源,发展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
完善政府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机制——“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地都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完善公平公正的行业管理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指导性意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的试点,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医的监管” 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20101126日)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三)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五)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六)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
二、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
(八)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九)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 (十)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 (十一)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 (十二)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
(十三)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十四)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
(十五)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 (十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十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的相关政策 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 (十九)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 (二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 (二十一)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 (二十二)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 (二十三)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投诉渠道

国务院办公厅《“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2012322日)
在分析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时,提出“公立医院改革需要深化拓展,推进社会力量办医仍需加大力度”。
主要目标:“卫生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办医取得积极进展”。 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
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
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级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
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928日)
“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措并举发展健康服务业”。
指导思想:“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引入社会资本,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和政策制定及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大力发展医疗服务:
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逐步扩大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点。各地要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对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非公经济主体的上下游产业链项目,优先按相关产业政策给予扶持。鼓励地方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社会办医方面先行先试,国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项目作为推进社会办医联系点”。
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
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
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研究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20131230日)
总体要求:“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强化行业指导,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的管理和质量水平,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
加强规划引导:
(一)制定实施卫生规划
(三)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二)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 加大发展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 (一)放宽举办主体要求 (二)放宽服务领域要求 (三)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四)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五)加快办理审批手续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一)支持重点专科建设 (二)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 (三)允许医师多点执业 (四)支持提升学术地位 (五)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 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 (一)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三)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 (二)切实维护医疗秩序

2009年以来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路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