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社团管理实施细则(修改草案)

发布时间:2012-08-24 14:22:33

社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标红部分表示在原文基础上已修改

健康的学生社团活动有助于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也有助于活跃课余生活,促进校园文化的的发展就,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了繁荣和规范学生社团活动,提高社团活动质量,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工部、团委、各系指导下由本院学生自愿参加的政治理论、学术技能、文化娱乐等群众团体。学院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与爱好参加各类社团,发挥个人的特长。培养综合能力,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二条 学生社团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积极倡导科技服务型社团,热情鼓励专业技能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弘扬主旋律,通过开展符合青年特色的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四条 学生社团成立前须征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收会员和召开社团大会或开展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分院、系两级。院级社团指由院学工部、团委直接管理的社团,系级社团指由各系直接管理的社团。全院所有社团均可面向全院招收会员。

第六条 建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十五以上(含十五)学生自愿参加。

二、 必须制定本社团章程(含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内容及形式),并就主要发起人情况、社团规模、指导单位及经费来源等事项,写出书面申请。社团负责人(发起人)应由思想、学习、工作能力等方面较好的学生担任。

三、 必须有一个部门愿意为社团承担指导工作,确认该社团的活动有利于学院德全面教育和学生的全面成才。

四、 必须有一名本院教师和干部担任该社团的指导老师。

五、 根据上级有关社团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我院实际,可成立跨校区的社团,但须经学工部、院团委同意。

六、 全院社团要求其社长学习成绩一学期所有学科都达到及格要求,并且未受过处分。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向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负责任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 学生社团的章程。

三、 筹备简历(按指定格式要求填写)。

四、 指导教师简历

五、 指导单位对拟成立社团的资格审查意见。

六、 申报成员名单。

七、 社团特有会标。

第八条 拟成立院级学生社团应持上述材料到团委审批,系级社团到所在系审批,并到团委备案;对经批准成立的院级和系级学生社团,审批部门发给社团活动许可证,社团即可合法名义开展正常活动。

第九条 鼓励成立理论学习型及具有本系特色的专业、技能型社团。

第三章 社团管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应在课余时间开展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各类社团活动范围原则上只限在本院,校际交流或面向社会等活动须报团委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社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对该社团全体会员负责,不得肆意浪费或静置资金。社团应根据各挂靠单位自身实际财务状况安排活动,保持年度收支的平衡。

第十二条 各社团在年度招新结束之后7天之内将会员会费交至各挂靠单位,并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不得自留资金或者虚报账目。社团财务应由各挂靠单位统一管理,并建立统一的账目,并接受院社联财务部的监督审核。

第十三条 各挂靠单位相应社联应设立财务部,负责一切收支登记和现金管理,社团不得私自管理财务,不得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挂靠单位定期向院社联财务部作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院社联财务部每月向会员公开各协会每月收支情况,并接受全体社团会员的监督。

第十五条 鼓励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方面积极开展各类活动,禁止校园内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类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每个学期开学20天之内必须持工作计划到审批部门注册一次,工作计划包括常规计划安排和特色计划安排,须写明其资金预算及时间安排。经催告仍不登记注册的社团做自行取消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活动必须注明承办单位及社团挂靠单位。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有前期的资金预算、本次活动的宗旨、完整的策划书、后期财务结算。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加强与指导老师的联系,积极接受指导老师的指导,提高本社团的活动质量,充实本社团的活动内容。指导老师学院将给予津贴补助。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邀请外单位专家、学者来学院讲座、报告或座谈时,应事先征得团委或所在系的同意。讲课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工部、团委和各系每学期分别对院、系两级社团进行考核。对学期考核不合格的社团,将限期组织整顿,整顿无效的社团将被取消资格。对优秀社团给予奖励,奖励的活动经费只能用于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须每学期末填写《社团活动总结表》,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应注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对象、活动效应(宣传情况、反映情况、完成计划度)、资金来源、资金结算等项目。未及时填写及上交《社团活动总结表》的社团,其活动不作考核评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积极向团委投递社团自身活动稿件(包括摄影资料),并作为社团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一经发现立即没收销毁并取消该社团一切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合并或解散,应向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情况,应及时报团委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月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学生手册社团管理实施细则(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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