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
发布时间:2019-03-23 11:49:35
发布时间:2019-03-23 11:49:35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12.26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5〕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精神,加大促进就业政策扶持力度,现就扩大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规定的用人单位直接招用下列人员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一)毕业年度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本市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本市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由本市接收的批准退出现役时间尚未超过一年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
(三)与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享受失业保险基金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
(四)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疏解搬迁以及其它全市重大调整改革项目、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企业中,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