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社会保

发布时间:2019-03-21 09:46:22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生活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贷款

【发文字号】哈人社发[2015]67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哈尔滨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5.05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生活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5]67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社区:

现将《哈尔滨市生活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201555

哈尔滨市生活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生活困难、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群体缴费难问题,保证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社局及其指定的企业职工托管中心为我市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

第三条 贷款银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为我市困难群体助保贷款金融机构。

第四条 贷款性质。基本养老保险贷款缴费是由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市财政安排贴息和风险专项资金,为生活困难中断缴费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贷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后偿还贷款。

第五条 贷款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间断缴费和因下岗失业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原因无力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第二章 助保贷款使用、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 贷款使用。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缴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取现金。

第七条 贷款额度。助保对象按照自由职业者缴费规定,以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能超过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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