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2 21:39:36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8.28【实施日期】2013.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5号)精神,现就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缴流程(一)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或者办理变更、注销参保登记手续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相关数据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费单位应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1/2
内予以审核并完成缴费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在税费比对和税务检查时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先办理缴费登记,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责令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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