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05 20:18:14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一、纳税奖励

1.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当年起5年内,前2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自第二年起后4年,企业年纳税总额未达到10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集美区级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来自政策二)

二、鼓励企业尽快入驻

1.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来自政策二)

2.经审批新入驻厦门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按租用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来自政策一)

三、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新迁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来自政策二)

2.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来自政策二)

3.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 亿元、5 亿元或10 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来自政策一)

4.对年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对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来自政策二)

5.自入选“厦门市软件骨干企业”年度起,对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10%的年度,按销售收入、增长率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档次?

年增长率?

年度销售收入(亿元)?

奖励金额(万元)?

1?

10%--20%(含)?

1—3(含)?

100?

3—5(含)?

120?

5-10(含)?

140?

﹥10?

160?

2?

20%-25%(含)?

1—3(含)?

120?

3—5(含)?

140?

5-10(含)?

160?

﹥10?

180?

3?

25%以上?

1—3(含)?

120?

3—5(含)?

150?

5-10(含)?

180?

﹥10?

200?

销售收入增长率低于10%的年度不予奖励。第一次销售奖励申报是以申报年度与前一年的销售收入的对比,以后年度的申报是以所申报年度与前一奖励年度的销售收入的对比。(来自政策一)

四、吸引人才加快积聚

1.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达到 5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当年起 5 年内,前3年每年按照个人所得税集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后2年按50%的数额给予奖励。奖励金按年度拨付给企业,再由企业拨转至个人。自第二年起后4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达5万元者,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来自政策二)

2.对企业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高于1.3万元(含)但低于2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高于2万元(含)但低于3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2500元的补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高于3万元(含)但低于5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最多补贴2年。(来自政策二)

3.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每月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最多补贴2年。

上述2、3条,工作时间计算到月,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上述1、2、3条,每个企业当年获得人才补贴的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企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厦门市地方留存部分。补贴由企业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企业需在补贴资金到账后资金拨转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来自政策二)

4.按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要求,符合条件的软件类留学人员来集美区创办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 万元的项目奖励。(来自政策二)

5.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详见附件)的企业,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人才,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用于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来自政策三)

6.在厦门软件园(三期)项目前期运营阶段,对设立在厦门软件园(三期)的软件企业每新招聘一名员工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本科生给予一年安家补贴4800元,研究生给予一年安家补贴7200元,博士生给予一年安家补贴1.2万元。每人仅限在一家入园软件企业申报一次,最多补贴三年。(来自政策四)

7.科技型小微企业与硕士、博士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月每个硕士2000元、博士3000元的标准补贴企业,连续补贴2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人。采取后补助方式,补贴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作时间计算到月,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来自政策五)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企业研发奖励。鼓励成长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8%予以奖励。其中,对当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高于1000万元(含)的,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0%,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来自政策二)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且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超过10%以上的部分予以50%的奖励,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来自政策一)

3.企业2015年度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享受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2015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高于500万元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来自政策六)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1.企业入选“全国软件百强”给予一次性120万元奖励,其中排名前10名的给予一次性360万元奖励。(来自政策二)

2.企业取得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一、二级给予一次性12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企业获评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已获证的未享受过集美区级政策扶持的企业,在当年通过换证审核取得新证的,视同新获证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来自政策二)

3.企业入选“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来自政策二)

  七、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的50%予以奖励;在集美区举办各类软件信息产业展会、论坛、比赛等活动的,按场地租金的100%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及实际支付的租金。(来自政策二)

八、补充说明

1.上述政策中“来自政策二”的条款有效期为2016年、2017年两年。

2.上述政策可叠加享受。

政策一:《厦门市经信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厦经信软件[2015]104号)

政策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政策三: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政策四:《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信软〔2013〕114号)

政策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府〔2015〕277号)

政策六:《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政策的通知》(厦财企〔2015〕34号)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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