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02:29:42

新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为维护新源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业主大会第一条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新源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新源小区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第二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但应当有新源小区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第三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4、制定物业服务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9、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10、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四条新源小区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三条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2、经有3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的;3、发生重大事件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第六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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