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

发布时间:2019-03-16 00:57: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7]77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2.21

【实施日期】2017.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7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61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43号)精神,指导各地做好我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现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1221

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61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43号)精神,深入推进就业扶贫,打赢我区脱贫攻坚战,现就做好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在脱贫攻坚期内,全区各地、各部门要探索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特别是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努力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乡镇政府具体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岗位。包括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村务协理、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岗位类别。

二、工作原则

(一)县级统筹,乡镇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各县(市、区)统筹实施。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每年联合向所辖乡镇下达岗位开发计划。各乡镇要着眼于支持脱贫攻坚,在乡镇本级或所辖行政村合理开发岗位,安排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业,并坚持谁用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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