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情况说明(2)

发布时间:2020-06-03 00:00:29

情况说明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司与**申请工伤认定一案,经我司查明,申请人**系由承包我司工程的冯***班组所雇佣,并非我司员工,与我司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因此我司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申请人**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分析如下:

、员工受到暴力伤害仅仅与工作具有关联性还不够,履行工作职责必须是伤害发生的原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 497号)做了一个解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强调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应理解为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包括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只要跟工作有关都被认定为工伤,违背立法本意。本案中,**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继而被**打伤,但工作上的冲突只是**被他人打伤的诱因,被打伤的直接原因是双方争吵、斗殴,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直接导致的受伤。

二、按通行解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一般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工伤保险司编:《工伤保险条例释义》)。本案中,**在我司工程承包方冯**班组从事的是木工工作,**为铁工班组人员从事的是铁工工作,与**二者之间不存在管理、指导、监督等关系,不存在因履行工作责任遭到报复的情形

三、此外,各地不少法院、人社部门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也有相应的操作意见,以指导工伤认定工作。比如:

(1)苏劳社医[2005]6号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安徽省劳社厅劳社秘[2007157号指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理解为有岗位职责并明确具体行为规定,其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权力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3)广东高院在《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报告》中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第三人因认为职工行使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影响或阻碍了其达到一定的目的,为了实现该目的或者因未能达到该目的而迁怒于职工,对其实施暴力侵害。

综上,申请人**并非我司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是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继而被**伤,但工作上的冲突只是**被他人伤的诱因,其并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即**受伤情形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请贵局依法作出决定!

此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限公司

经办人:

附:类似案件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36判决书以供参考。

工伤认定情况说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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