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农转非后的土地归属

发布时间:2011-02-27 14:29:21

一、现行有关农村村民农转非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规定

主要有如下行政法规、规章几个方面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2、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5 51日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21起施行《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三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办理农转非的同时,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对以上规定的评价

以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农村村民农转非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都作了规定,其共同之处:

1、均是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和20007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前制定并沿用至今未作变动;这也是由其稳定性和滞后性所决定。

2、对农村村民农转非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行为性质不明确;

3、对农村村民农转非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后是否给予补偿不明确;

因此,20053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解释意见,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明确农村转制中土地所有权流转条件,禁止直接通过农村转制将集体土地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这是因为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必须贯彻落实,行政法规是规章的制定依据,因此,规章的效力等级当然比行政法规要低。所以在实践中不可以直接援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5 51日施行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21日起施行《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土地的法定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2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07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第(六)项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由此,得出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法定形式是征收。农村村民农转非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形式也只有通过国家征收行为,并给予补偿。

在补偿问题中注意的问题:由于我国现没有统一的《拆迁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我国,房屋拆迁有两种情况:一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房屋拆迁,即征收土地中对土地上附着物的安置补偿;二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这也是二者的补偿机制不同所决定的。200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待完善)对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只规定了一个条件,即只看被拆迁房屋所占土地的性质。如果被拆迁房屋所占土地是国有土地,则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进行拆迁;如果被拆迁房屋所占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则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进行拆迁。

  问: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一个村甚至一个乡的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原农民集体土地可以直接宣布为国有。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就读者提出的问题,记者走访了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以便于城市化为由,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直接宣布原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改革方向。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公有制又包括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形式。两种所有制形式存在着单向转化的法律通道。即集体所有制土地按现行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征用转为国有土地;而国有土地不能转为集体土地。
  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俗称农转非),都有法律依据。但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转为国有土地。理由是:第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这里所说的“城市市区”,实践中是指建成区,而不是一个行政区划的概念,不是行政区划到哪里,哪里就是国有土地。第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虽然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但这是在国家大量征用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后,为了解决少量遗留集体土地的问题作出的规定。第三,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必需进行征用,不能通过宣布集体土地国有的方式,规避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批法定程序。
  此外,按照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要求,实践中,即使农民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将长期存在,其土地产权也将长期存在并得到保护。

农民农转非后的土地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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