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发布时间:2021-04-24 05:04:04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_吉林市住房公积金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是管委会)是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以下是分享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吉林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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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草案)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XX12号)成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二条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省建设厅报告,求得答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管委会组成。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应当由具备履行职责能力,能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的人担任。
第五条管委会由25人组成。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产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第六条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名额,要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分配。单位代表要兼顾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县(市)。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七条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房改办承担。
第八条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委员由人民政府聘任,委员均为兼职,不享受津贴。
第九条管委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管委会的职责范围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3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5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6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7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8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情况审计的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9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10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11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12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一般性事宜实行举手表决,重大事宜实行投票表决,需要哪种形式表决,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决议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管委会决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义务
第十五条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管委会提出建议,由市政府予以解聘并更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委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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