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办学校校长(正职)备案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17 17:35:42
发布时间:2012-04-17 17:35:42
南昌市教育局
洪教社管字[2011]01号
关于对民办学校校长(正职)备案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民办学校:
为强化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落实领导责任,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校长任职报备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校长(正职)上岗前需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上岗;
二、凡予聘任的民办学校校长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报备所需材料有:
1、个人简介;
2、个人身份证明;
3、学历证明;
4、从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的说明材料;
5、由派出机构开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6、各类职称或技能等级证书等。
四、要求:
1、报备时,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其中原件审核完毕后归还,复印件留存,且原件复印件均需盖章;
2、截止时间:2011年1月21日前报南昌市教育局社管处。
南昌市教育局社管处
2011年1月13日
主题词:教 育 民办学校 校长资格 审查 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社管处 2011年元月13日印发
(共印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