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1-26 21:02:03
发布时间:2020-01-26 21:02:03
济宁市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的通告
7月份,我市通过新闻媒体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宣传,对申请办理事项进行了通告,符合条件还未申请办理的退役士兵,请按照以下通告事项抓紧申请办理。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出现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三、领表方式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在济宁市人民政府官网"专题专栏"-"双拥工作专栏"(*******_32778_*******.html),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通知公告"下载《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A4纸打印,或到当地市、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
四、受理申请时间、地点及单位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认真梳理个人2019年1月21日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带齐申请所需材料,于2019年12月10日前(12月31日为保险接续电子系统最后受理时间,录入系统前需要核查部分信息,请提前提交材料)到以下地方提出补缴申请。1.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至原安置单位,由原安置单位负责办理;2.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3.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退役士兵,所需申请材料提交给原接收安置地的乡镇(街道),由其负责办理受理申请、组织登记、核查情况,由安置地市县两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
五、申请材料清单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1份);
2.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1份);
3.《非农业退役士兵安置登记表》(或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安置登记表)复印件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复印件。
4.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1份);
5.《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1份),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五保)人员的在表中注明;
6.在济宁行政辖区以外参保的,须提供参保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第1、2项材料。退役士兵填写申请表时,在表格下方注明"档案在XX退役军人事务局"字样。
现场领表及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周五上午900-1130。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