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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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
1.公益诉讼:依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商品税: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四个税称。
3.再贷款: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4.国家计划:是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作出的预测及所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的措施。
5.正式程序:通常是指法律上有严格规定的,关涉具体经济法主体权益的程序。6.法的可诉性:一般法理上认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有一定的主题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法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判断和解决争议的属性,经济法上的可诉性,指对于经济主体行为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得到保护的问题。7.税收效率原则:国家征税必须有利于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的效率。8.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种级次的政府,企业和居民时多发生的财政支出,他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的手段。9.角色行为:直角色主体在特定的社会或团体中占据的一定地位或拥有的的身份并在社会上担当了一定的法律角色,并有一套与其角色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的活动。
10.市场对策行为:指对于调制主体所做出的调制行为,调制受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的行为。
11.财政政策: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的乃至社会目标,而在财政收入和财政管理方面确定的行动方针和采取的各类措施。12.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上的意旨。
13.预算外资金: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提取、收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14.政府采纳:也称公共采购,之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5.公开市场操作: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通过证券的吞吐和货币资金的收发,来调控市场利率和货币供应量,公开市场操作是较为常用的政策工具,但此种手段对金融市场的要求较高。
二、简述
1.经济法的现代性
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在北京以来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2.国债的发行方法:分为公募法和公卖法,主要指国债的收储或国债被企业和个人认购的过程。公募法是指国家向社会公众募集国债的方法;公卖法是指政府通过委托经济人在证券交易所出售国债来实现发行目标方法。
3.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中介目标,则是调控货币供应量和信用规模实现币值稳定。4.计划天傲空的主要制度:产业调控制度投资调控制度价格调控制度贸调控制度规划调控制度
5.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了各自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对会是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可分为:调控主体(国家一方)调制受体(国家相对应一方)
6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①经济法属于公法,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调整调制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
7.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通常是指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的行为。狭义是指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以外的违法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行为。8.财政政策的主要工具:预算政策购买支出政策转移支付政策税收政策国债政策
9.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哲学方法的运用
一般科学方法的运用专门科学方法的运用
10.明确经济法概念的重要性:明确经济法的概念,不仅有助于节约交流成本,确立有效对话的基本平台,而且有助于增进理论自足,发掘各类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实现其间的互通互证,进而有助于推进学科的成熟和学派的形成。11.财政的职能分配收入的职能宏观调控的职能保障稳定的职能
12.宏观调控法的特征:它具有经济法经济性和规制性,还有宏观性的特征。

三、论述
1.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目的要素和认识能力要素
目的要素:①调制主体: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一定经济目标,并进而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不仅要实现基础性的目标,还要实现高层次的目标,这些目标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一致的。认识能力:①调制主体:直接影响调制行为,也会影响市场主体利益。调制受体:应特别关注,主体计划制定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财政货币等政策的调整。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定位上,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既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高度标准”
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普通标准”基本原则为经济法所特有的,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特色标准”

3.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取决于它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体系行为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由此形成形式重要的二元结构体系。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
4.论述经济法主体行为手段要素和行为结果要素行为手段是实现主体行为目的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对于确保相关主体目的的有效实现十分重要,手段主要有,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等。其手段的法律化,则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任务。
行为结果是行为完成的一种状态。在经济法领域,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目的直接相关。5.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
给私人造成损害时主要依据私法来规定或确立和追究赔偿责任。如损害公共利益,就尽量补偿私人损害的同时,对其予以更为严厉使其来承担惩罚性责任处罚方式:信用减免、资格减免、罚款(惩罚性的违约金,罚金等形式)6.经济法调制受体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类:接受调制的义务:是指调制受体应当接受调制主体依法作出的调制,遵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制(一、接受国家依法作出的宏观调控,二、接受市场规制)依法竞争的义务:只市场主体在进行竞争活动时,不能采取不公平、不正当、不合法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竞争主体利益:①消极义务,不得从事危害公平竞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②除了传统意义,可能随着认识的发展而被赋予新的含义。③角色理论,各类主体都可能成为竞争者,各类调制受体都应履行。7.经济法的时间效力经济法的时间效力,体现为各类经济法规范从其制定或变更或废止的限期内是有效的。
经济法上的时间,在具体法律中可能体现为一定的时点、时段的规定,其关系到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或职权行使的合法性,或消灭时效除诉期间、履行期限、追缴时效等问题。
经济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实际上体现了时间对经济法效力的发生或时限的约束、限定。
时间效力上的差异性,在经济法领域,主体或主体的行为,主体行为的空间,可能存在着很多的不同,所以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能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范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
各类经济法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则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包括合作行为与不合作行为。国家与国家间的博弈,体现为国家间的竞争,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国经济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也影响着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状况。国家与市场主体间的博弈,体现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市场主体并非完全的受控制,也有很多为自己独立行动的权利,国家以强制力规范市场主体市场主体间的博弈,在垄断不正当竞争领域体现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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