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固定资产目录(所有设备)

发布时间:2018-08-07 13:00:07

固定资产目录


固定资产目录说明

一、为加强XXXXXXXXXXXXXX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如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现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华东电力集团公司1999年发布的《华东电网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并结合XXXXXXX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目录,以明确固定资产的登记对象、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力求使固定资产目录适合当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需求。

二、关于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

这里所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现根据浙能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本目录列入附属设备的,均不作为独立的固定资产登记,其价值反映在固定资产的总价值之内。

2.本目录所列固定资产,其登记为组或套的,是以组或套作为一项固定资产。

3.本目录所列固定资产,有的在备注栏内注明划分标准点的,这些标准点是区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分界点。一般在标准点及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以下的为低值易耗品。精确度小于或等于的为固定资产。测量范围以符合高线为准,低线只供参考。凡并列两个及以上划分标准点的,必须同时符合才作为固定资产,非并列的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就定为固定资产。

4.本目录内按使用用途命名的水泵、油泵风机,应按配套的电动机容量来划分为固定资产或附属设备,划分标准为十千瓦。凡电动机容量在十千瓦及以上的泵本体、风机本体与电动机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凡电动机容量不足十千瓦,属固定安装的,应作为房屋、建筑物或服务对象的附属设备,非固定安装的应作为低值易耗品;安装在其他设备上的电动机(如锅炉本体、输煤机、起重机、空压机、机床等),容量在十千瓦及以上的应单独登记为固定资产,未达十千瓦的,应作为附属设备。

5.按使用用途命名的水、油箱、油罐、储气筒,盐槽等,如不足十立方米的,作为附属设备,十立方米及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单独登记。

6.个别单位按有关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可在目录中“土地”单类反映。

三、关于固定资产登记

1)本目录所列固定资产,必须详细登录在“固定资产卡片”内,其中包括:资产的名称、制造厂商、单位、数量、价值、规格或型号、购置日期或开始使用日期、年折旧率、保管人员等内容。列作附属设备的,可视情况按主要的登记。

2)固定资产的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确定。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其价值中应包括设备费、安装费、基座费以及需要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费用,并在资产卡片内分别反应。安装费、基座费用及其他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一般按登记对象分摊,也可合并登记对象作为一个系统进行分摊,但按系统分摊安装费、基座费及其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费用的,设备费用仍应按明细登记。

3)水电厂厂房为坝内式的,其资产价值统一列入大坝中,不进行固定资产单独登记。

四、固定资产的分类系按照其性质及电力生产的流程、设备分布的情况确定,每一大类又按照其用途分成若干小类;符合划分标准但本目录未列入的固定资产,各子公司可自行补充,并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抄报浙能公司。


电厂固定资产目录(所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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