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

发布时间:2016-06-29 13:28:32

《教育政策与法规》考察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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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哪些权利?

学生即受教育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论述题

试分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及其意义。

首先需要了解义务教育的具体含义。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可以开除学生。

其次,根据19864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来看:《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因此,受国家法律的强制规定和保护,义务教育学校是不能开除学生的。

意义:在义务教育期间不予开除学生的法律规定意义与义务教育所代表的价值观与基本国策的意义是一致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实施的具有普及性、强制性、免费性的学校教育,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是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提升国民素质的基础,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支持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提供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的法律责任,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该享有接受质量合格的义务教育的平等机会都应有完成义务教育全历程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义务教育必须均衡发展。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让每一位公民享有相对平等的人生竞争起点保障每一位公民完整的义务年限内的受教育权,是实现社会公平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也是教育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更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国家的兴衰。

二、 案例分析题

某高级中学电视台播出校园不文明行为:有的同学踢门翻窗进教室,有的同学乱倒剩饭菜,有一对男女同学在晚自习时搂抱接吻等。虽然他们面部都打上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都知道他们是谁。一对在教师接吻的同学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1) 你如何看待学校播放学校不文明的行为?

我觉得首先要肯定的是学校的初衷是很好的。拍摄校园生活的常态、将学生校园中的不文明行为曝光,就是想将学生平时忽略的细节放大,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传递文明的声音但是,学校的教育毕竟有别于其它, 对于未成年人的不文明现象,能否通过全校播放形式进行曝光,学校还应三思而后行,不应为曝光而曝光;要引导学生改正不文明行为靠的是循循善诱的引导和身体力行的倡导,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科学的教育过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学校应该以正面宣传和老师对个体的教导为主。

其次,依据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依法保护他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学校这样做是不正确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2) 学校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为什么?

首先我们要了解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根据国内外有关科研成果,隐私权的详细内容中与此案相关的包括: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除此之外,还有隐私维护权的概念也对该案的分析与处理十分相关,也就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公力与私力救济,来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

因此,根据相关隐私权的定义及以上相关内容可知,学校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是不分男女老少的;此外,上述曝光的行为都属于学生的私人生活,接吻男女的曝光属于社会关系的曝光;而学校虽然在面部打上了马赛克,首先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个人活动不受录像、摄影的行为侵犯这一条是已经违反了的,其次案中说明,周围同学都能通过视频认出当事人,这说明在公开程度方面学校拿捏的尺度很不合适,已经造成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泄露,对当事人的隐私权益造成了伤害,对其生活也带来了恶性影响。

(3) 该案应当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肖像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肖像权的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中有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知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所以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受害学生道歉,尽量做好善后工作消除影响、恢复受害学生名誉、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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