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25 00:27:24

焦作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含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高新区的城区及所辖行政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规划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塑造城市特色,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严格限制零星用地,分散建设。
第二章规划设计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在建设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用地界线时,应将相邻的规划道路、绿地、河渠控制地带,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带和公用环卫设施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土
地使用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1所列标准控制1建筑退让地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文、教、卫建筑建筑物
高度退线距离类别层次朝向

居住建筑及其它非居住建筑建筑物
高度倍

最小距离(米)
4
最小距离(米)
3
倍数
低层



多层

8

613

高层

153


低层

高层

35

多层

58
8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倍,且不得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退让城
市道路、公共绿地、河(渠)湖水面、公路、铁路必要距离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或建筑红线的距离按表2所列标准控制。2建筑退让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焦作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