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津贴申报流程

发布时间:2020-05-23 10:57:39

天津生育津贴申报流程

一、妊娠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应于怀孕后12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并在天津社保医保科做备案),12周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出生统计的依据;

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准予进行妊娠登记。

⑸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住院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长期派驻异地的参保职工携带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准备材料:

⑴《医疗保险证》原件;

⑵《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流产(或引产)住院术前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⑸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报生育待遇手续:

准备材料:

(一)产前检查费: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二)门诊医疗费票据: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

5、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三)住院医疗费票据: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住院费用清单;

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四)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证明、申请、情况说明等。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准备好所需材料后,在产假结束后提交给公司,由用人单位的人事部代为报销。所需材料如下:

1、医院的诊断证明,需要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2、产前检查费用明细清单及挂号单红联,都要有生育险专用章

3、一孩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复印件

5、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6、医保证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

8、出院小结,也要加盖生育险专用章

天津生育津贴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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