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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与特许经营制度有何差异.
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及特许经营制度有何差异
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年月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年原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及燃气特许经营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适用,是近年来我国燃气管理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中国的燃气事业,及供热、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城市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垃圾收集及处理、路桥等传统的市政公用事业相比,有着自身独有的特点,即"一分为二"。既有自然垄断的管道燃气行业,也有自由竞争的瓶装燃气市场。自然垄断的管道燃气行业,原来多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但随着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逐步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竞争机制的引入,市场运作也更加规范。自由竞争的瓶装燃气市场,通过国家政策的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运营,近年来,在推进政府监管下的市场化改革方面,成效显著。
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及燃气特许经营制度,作为燃气管理领域的两项基本制度,它们两者之间有关联、也有交叉,有融合、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
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燃气管理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政府依法加强燃气管理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是对申请者进入市场获得经营权的准予。其更加强调的是政府监管和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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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与特许经营制度有何差异.
燃气特许经营制度,是燃气管理领域的制度创新,是通过协议赋予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是燃气领域投资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更加强调的是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
关于制度的功能和特征
燃气经营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配置资源和控制危险。管道燃气经营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有关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类的"特许"主要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出让、转让某种特定权利,是赋权的行政许可。主要功能是分配有限资源。主要特征:一是有数量限制,且一旦授予即具有排他性,同一区域管道燃气经营权不得重复许可;二是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但应受严格的程序制约,以防权力寻租;三是申请者获得许可要承担公益义务,如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擅自停止供气等。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中"有关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类的"普通许可"。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主要特征:一是禁止的解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符合条件即应当予以许可。
燃气特许经营,主要功能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燃气投资者、建设者、运营者以及经营者。主要特征:一是一般仅限于管道燃气中具有垄断性的网输业务,这是由于市政道路的有限空间所形成的自然垄断的路由权所决定的;二是以实现政府目标为宗旨,政府主导,即"政府的事、通过协议、让企业办";三是通过特许经营协议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四是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属于强制招标,但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
关于适用范围和调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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