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8-06-28 14:31:3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甲,女,xxxxxx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xx有限公司、杨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现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答辩人李某甲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二、被答辩人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答辩人李某甲本人所为,答辩人亦未提供相关的书面委托,被答辩人对此均不知情。法院可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或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予以证实。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

三、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该债务是被告杨某甲以公司的名义所借,且用于公司经营,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答辩人李某甲也并未参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的经营或管理等,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债务不应负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某有限公司并非夫妻共同经营,且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用于经营,也未用于共同家庭生活,因此被告杨某甲所负债务公司的债务或被告杨某甲的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李某甲不应为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现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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