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26 13:34:33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营业场所必须建立安全员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员责任,负责本营业场所安全日常管理和防范工作。



二、加强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营业场所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安全员每天应对营业场所安防设备、自卫器械、自助设备、防尾随门等进行检查。



四、安全防范设施物理防范应符合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业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防盗门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1998)、《机械防盗锁》(GA/T3)等相关标准。



五、营业场所技术防范应符合国家相关部委以及公安部《入侵探测器》(GB10408.1-2000至GB10408.9-2000)相关技术规范、《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01)、《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GB/T16572-1996)、《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2001)等有关规定。



六、营业场所要配备必要的防卫器具,二级以上(含二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护巡视,负责营业大厅的安全,做好押运库箱交接时的警戒和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的登记等工作。



七、营业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八、设立营业柜台或窗口“一米线”,引导顾客在线后排队等候,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九、提醒客户保管好自己的现金财物和收据凭条,防止泄密。在醒目处张贴防抢、防盗、防诈骗等宣传资料或警示牌,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使用电子屏幕或在自助设备的屏幕上予以显示。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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