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案件特点、存在问题与应对之策

发布时间:2020-09-14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的不断改进,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为进一步总结经验,促进区域经济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笔者对山东日照东港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文所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方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通过全面地梳理和比对,查摆问题,并提出了司法应对措施。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分析

第一,“集中性”问题凸显。东港法院201120122013年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分别为220件、1706件、220件,2012年较2011年同类案件数,相差达八倍之多。区别于一般商事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批次性、集中性特征明显。自案件进入诉讼领域开始,分别呈现出集中立案、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集中执行的特点。这种特点一方面源自诉讼成本、诉讼效率的考量,另一方面也与金融机构内部资产整合密切相关。

第二,“送达难”沉疴待治。相当数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产生,系因私力救济不能。私力救济不能中除却因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导致的客观履行不能,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于借款人躲债、讨债等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相应的进入诉讼领域后产生送达难问题。送达难主要表现在,借款人下落不明导致的送达不能;无法确定借款人下落,但能够电话联系到借款人情形下送达不能;当事人人数众多,部分送达不能导致的重复送达等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第三,判决依旧是案件主要结案方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成为常态。相当数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仅仅因为暂无偿还能力,这种情形下借款人多数不到庭参加诉讼。另外部分案件借款人主观不履行亦导致部分缺席审理。缺席审理背后一方面折射出借款人和保证人诚信缺失导致金融机构拒绝调解,一方面因金融机构提起诉讼或基于时效考量,或者为了完善坏呆账核销手续,甚至为了推卸业务风险的责任追究,因此金融机构通常更注重判决形式而无调解意愿。高判决带来执行居高不下,执行到位率低。

第四,“保证”担保成为主要的担保形式。除涉国有银行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借款多采取抵押担保或保证加抵押担保外,占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绝大多数的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面向的借款人主要是农民,贷款金额相对较小。同时可担保的财产相对较少,这类贷款业务担保形式主要为保证形式。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为保证担保,一案件中的借款人、保证人往往对应另一案件中的保证人、借款人,导致连串不良贷款的产生,相应纠纷多发。

第五,担保人抗辩案件较少,抗辩事由集中。与缺席审理相伴生的是担保人抗辩案件较少。抗辩事由主要集中在担保人主体资格抗辩、保证合同无效抗辩、欺诈担保抗辩、保证责任免除抗辩、借款人非实际贷款使用人抗辩等方面。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产生及大幅上升的原因分析

第一,权利本身固有属性的衍生。权利代表了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活跃以及投资、消费理念的转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越来越普遍,同时贷款带来金融机构主要收入来源的利益驱动亦促使金融机构迎合市场需要拓展贷款业务。然金融借款合同非
即时履行的合同,其存在一定的履行期限,而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并非恒定不变。金融机构债权能否实现,金融机构对债权安全与否的判断所依据的只能是借款人对债权产生时资产状况、清偿能力的初判及对期限内资产状况、清偿能力变化情况的预估。如果债权实现时借款人的清偿能力发生与债权产生时预估不同的情形,即导致债权出现客观或主观履行不能,而引发金融借款纠纷。

第二,机会成本、违约成本较低的思维表象诱导。实务中,或因债权逾诉讼时效、或保证合同无效、或者欺诈担保、或保证责任免除抗辩等,导致金融机构丧失胜诉权。胜诉权的消灭,于部分法律意思淡漠、诚信缺失的借款人形成了债权消灭、“借国家的钱,不用白不用,用了不用还”的假象,机会成本及违约成本较低的假象也催生了部分借款人盲目借款,借后不还等不诚信现象的大量产生,从而导致金融借款纠纷多发。

第三,制度漏洞导致的投机。金融机构及借款人利用贷款审批及发放等制度漏洞引发金融借款纠纷比比皆是。以农业银行和农信社为代表的农贷,保证形式多为联保,很多信贷员或客户经理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很少对联保组成员的清偿能力和身份进行认真审查,甚至采取“拉郎配”,随意确定联保组的情况时有发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虚构借款用途、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甚至套取贷款谋取利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发放“关系贷”“人情贷”“好处贷”;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合伙骗取保证人担保等制度投机也引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多发。

三、审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建议或意见

第一,多管齐下,整治送达沉疴。针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难找,送达难的问题,东港法院积极采取各种手段:一是安排专人集中送达;二是利用早、中、晚、周末等下班时间寻找借款人较容易的时段进行针对性的送达,提高初次送达成功率;三是对于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案件,除采取报纸公告形式外,积极采取在借款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张贴公告的形式,节约送达时间,提供审判效率;四是试水电话送达方式,针对无法寻找到借款人住址,但能电话联系的借款人,由承办人员在电话核实借款人身份后,通知借款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到指定的地点领取相应的文书,并告知其逾期领取的法律后果,将电话录音过程记为笔录,并由见证人签字。

第二,统一裁判尺度。作为传统商事案件类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身的争议较小,长期的审判亦形成了基本统一的裁判标准。然对上诉商事案件的调研显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发改率仅次于买卖合同,除却因送达及事实认定方面,因法律适用而引起的发改亦占到了一定比例。这种现象反映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尺度的把握方面一、二审尚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同时商事审判理念的更新也催生了裁判尺度的变更,裁判尺度方面亦须尽快统一调整。

第三,加强对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司法调研应注重实务并具前瞻性,及时对审判过程中产生的新现象、新问题进行深度挖掘,不仅提出问题,还致力于解决问题,指导审判实践。

四、需要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或意见

第一,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加快金融立法,特别是对商业
银行的定位、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给予更加明确的阐述,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进行明确、详细和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当前我国信用缺失现象比较严重,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严重威胁了国家金融资产的安全;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法》《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比较细化的法律法规,借以规范企业信用行为。

第二,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结构的监管。资产结构对企业收益、风险、流动性以及现金流量将产生直接影响,金融机构资产结构的优化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行之有效之举。而资产结构的优化除依靠金融机构内部自我约束之外,亦仰赖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的力度,完善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分析、评价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第三,严格责任追究倒逼审慎贷款发放。按照权责相统一原则,责任的加重相应的带来权力行使的审慎。金融机构应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和完善信贷制度,建立“谁放贷、谁管理、谁清收,谁受益”的责任制度:一是在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要做到“五查”,即查主体、查用途、查资信、查能力、查手续。二是加强贷后监督,防止借款移作他用或用于不正当活动,以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三是建立约束信贷人员的机制,对于金融机构在放贷时,没有按照规定严格审查,致使收贷困难,或者确因银行过错,造成借款合同无效,贷款无法收回,作为有过错一方的银行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经济责任,而作为此项款项的信贷人员理所当然要承担一定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四是增强法律意识,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贷款到期不还的,应尽早向法院起诉,积极依靠法律手段收回贷款,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金融借款案件特点、存在问题与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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