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发布时间:2020-01-09 00:0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2019年 第1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国函〔201916号,以下简称“方案”)中有关工作精神,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首都“四个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号)相关规定,北京海关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暂时进口的非必检的研发测试车辆,根据测试需要,允许其暂时进口期限延长至2,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方案下发之日起符合条件企业暂时进口的非必检研发测试车辆

二、享受相关政策的企业,应为在北京市注册企业。

三、“非必检”指非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暂时进境研发测试车辆。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暂时进口的非必检的研发测试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十二)项下“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申报。

五、根据测试需要,可在首次6个月暂时进境期限基础上予以延期。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最多可延长至2年。

六、暂时进口的非必检研发测试车辆及零配件无论是否损毁,延长期满后必须复运出境,不得留购。

七、暂时进口的非必检研发测试车辆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至主管地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关

2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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