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测绘报告

发布时间:2016-07-26 09:41:48

一、项目名称:

不动产测绘成果应用审核

二、政策依据:

1.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2.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三、受理条件:

房屋产权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

对象一:新建房屋面积测绘:

1. 委托测绘合同,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或护照(中文译本),验护照原件收中文译本原件(1份);

(2)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监护人公证书,收原件(1份)及监护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交本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收原件(1份)(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为办理房屋登记申请)及监护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

3. 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收原件(1份);

4. 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复印件(1份);

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或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收原件(1份);

7.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报告)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收原件(1份);

8. 规划红线图或总平面图,收原件或经城建档案馆盖章确认的复印件(1份);

9. 规划部门审核的报建图纸(包括平、立、剖),收原件(1套);

10. 竣工图纸(包括平、立、剖),收原件(1套);

11. 批准立项或建房的文件(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需提交),收复印件(1份);

12. 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有合建的需提交),收原件(1份);

13. 公安部门门牌证明,收原件(1份)。

对象二:房屋面积变更测绘:

1. 委托测绘合同,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或护照(中文译本),验护照原件收中文译本原件(1份);

(2)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监护人公证书,收原件(1份)及监护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交本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收原件(1份)(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为办理房屋登记申请)及监护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

3. 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收原件(1份);

4. 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收原件(1份);

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或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属于房屋拆改建、翻建、扩建的提交),收原件(1份);

7. 规划部门审核的报建图纸(包括平、立、剖)(属于房屋拆改建、翻建、扩建的提交),收原件(1套);

8. 竣工图纸(包括平、立、剖)(属于房屋拆改建、翻建、扩建的提交),收原件(1套);

9. 规划部门出具房屋分割、合并的审核意见(属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提交),收原件(1份);

10. 建筑设计图纸(由具备房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并经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属于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提交),收原件(1套);

11. 公安部门门牌证明(属于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提交),收原件(1份)。

对象三:有商品房过户证明书,没有房屋分户平面图的房屋转移登记委托测绘:

1. 委托测绘合同,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或护照(中文译本),验护照原件收中文译本原件(1份);

(2)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监护人公证书,收原件(1份)及监护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交本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收原件(1份)(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为办理房屋登记申请)及监护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

3. 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收原件(1份);

4. 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商品房过户证明书,收原件(1份);

6. 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销合同)(属于购买商品房的或房屋拆迁补偿有增购的提交),收原件(1份);

7. 房屋平面图(属于购买商品房的或房屋拆迁补偿有增购的提交,由开发公司盖章的),收原件(1份);

8. 拆迁补偿合同(或房屋征收合同)和经拆迁人盖章的回迁房屋平面图(属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提交),收原件(1份);

9. 拆迁人确认补偿房屋的证明(属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提交),收原件(1份)。

对象四:房屋换证登记委托测绘

1. 委托测绘合同,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或护照(中文译本),验护照原件收中文译本原件(1份);

(2)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监护人公证书,收原件(1份)及监护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交本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收原件(1份)(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为办理房屋登记申请)及监护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

3. 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收原件(1份);

4. 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原房屋产权证明,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将相关材料转交区房产测绘和交易中心;

3. 房产测绘和交易中心进行实地测量,出具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或房屋测绘报告,连同相关资料转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4. 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或房屋测绘报告后转交给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5. 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分层分户图。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七、受理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行政服务中心: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

八、办结时限:

1. 7个工作日(新建房屋面积测绘);

2. 5个工作日(房屋面积变更测绘;有商品房过户证明书,没有房屋分户平面图的房屋转移登记委托测绘;房屋换证登记委托测绘)。

九、咨询查询:

88881200

十、收费标准:

1. 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含本数),每宗收80元;

2. 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每宗收120元;

3. 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过每100平方米的加收40元,超过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收。

十一、收费依据:

佛价[2007]159号。

十二、特别说明:

申请提交之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并由权利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并附原件备核。

不动产测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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