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2013修订版)1.doc

发布时间:2020-02-08 03:56:33

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2013修订版)1

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

办法(2013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构建具有竞争力的甘肃联通市场营销渠道体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促进业务的发展,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稳固的渠道战略联盟,同时提高对社会渠道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渠道是甘肃联通营销渠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甘肃联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以运营商为核心、面向最终客户的产业价值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联通”)各级社会营销渠道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中提及的“各级分公司”指甘肃联通下属的各市州、县级分公司。

第二章社会营销渠道的定义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社会营销渠道是指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代理销售甘肃联通的产品和服务,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外部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商”)

依据代理商与客户接触方式的不同,将社会渠道分为三种

类型,分别为社会实体渠道、社会直销渠道和社会电子渠道。

社会实体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含甘肃省分公司、甘肃省各市州分公司,本条内以下同)签署业务代理协议,通过门店、专区/专柜等实体营业服务场所接触客户,代理销售甘肃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社会直销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无实体营业服务场所,采用人员直销方式代理销售甘肃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社会电子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采用互联网、电话、电视等电子化手段代理销售甘肃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

第三章代理商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代理商管理原则

(一)对代理商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在合作期间实施考核管理。

(二)依据代理商的规模大小、地域属性等进行分级分类;对不同级别的代理商,实施差异化的保证金、信用额度及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

(三)对代理商实施统一行为规范管理,对代理商经营行为准则、业务标准、服务标准、人员管理、宣传方式、相关财务等进行规范与考核。

第七条代理商管理职责分工

(一)省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归口管理全省社会营销渠

道,负责社会营销渠道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省分公司各客户部门(市场营销部、集团客户事业部、电子商务部,以下同)在共享社会营销渠道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市州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归口管理本地网社会营销渠道,负责当地社会营销渠道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同时负责市州分公司各客户部门(市场营销部、集团客户事业部,以下同)在共享社会营销渠道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二)省分公司、市州分公司各客户部门负责各自业务在社会渠道的销售管理、渠道拓展服务费管理。

(三)省分公司各客户部门、市州分公司各客户部门负责其直接管理的社会渠道的协议签署(含协议签订、续签等)、销售管理(含号卡管理、终端管理、客户资料管理、发票管理等)、稽核管理(含业务稽核、账务稽核、营业款稽核等)、渠道拓展服务费管理(含渠道拓展服务费稽核、审核、发放等)、考核管理等。

第四章代理商的准入、协议变更、续签与终止

第八条代理商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资质要求

甘肃联通各级代理商必须是法人实体或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不允许发展自然人代理。

法人实体主要指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公司)、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政部门核准的社会团体。法人实体、其他组织的认定材料参见附件1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各代理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时应避免出现“中国联通XX”(如“中国联通星光合作营业厅”)、“甘肃联通XX”(如“甘肃联通南大街专营店”)、“XX联通XX”(如“兰州联通晨光合作营业厅”)或其他类似的名称。已经开展合作的代理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名称如果出现上述类似情况,须由代理商尽快去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名称变更,并履行代理商资料更新的相关工作程序。

(二)无违法或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

(三)认同甘肃联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愿意按双方协议要求接受甘肃联通的管理。

(四)中国联通各类各级代理商必须有固定的办公或者销售、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关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的能力,同时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销售及服务队伍资源、客户资源、销售渠道资源、技术支持能力等。

第九条代理商准入流程(参见附件2)包括初步接触、访

谈考察、综合评估、签约并进入考察期、考察期满评估和日常管理评估六个步骤,其中签约协议(模版参考附件3)应对代理业务种类、代理区域、用户信息登记与安全等做出明确规定,代理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代理期限可根据代理业务年度考核进行续延。

第十条新招募的代理商原则上应在代理协议签署生效后即缴纳初始保证金。严格禁止代理商向客户收取保证金或变相将保证金费用转嫁给客户的行为。代理商保证金与信用管理要求参见附件4

第十一条省分公司各客户部门(仅对直接管理的代理商)、各市州分公司在确认保证金到账后,可根据代理商要求提供代理资格授权文件,即《代理资格证明》(模版参见附件5)。《代理资格证明》的有效期限应与代理协议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根据代理协议的业务种类、代理范围、渠道规模等,省分公司相关客户部门(仅对直接管理的代理商)、各市州分公司应给代理商提供相应系统工号,并根据其代理业务种类、规模变化及时增加或关闭系统工号等。

第十三条代理商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注册信息、法人代表等相关信息时,须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其中代理商公司名称变更须比照招募时的报备材料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十四条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到期前,由我公司签约单位对代理商在协议期内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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