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2 15:46:56

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营企业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要求,推动“解放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深入开展,引领全市法院聚焦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强化司法服务保障职能,发挥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是营造法治化环境中的主力军作用,推进平安***、法治***、诚信***建设,助力***争当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排头兵,特制定本意见。

一、牢牢把握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目标,强化服务保障意识

1.要加强研判,主动服务。站在推动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更高站位,紧紧围绕省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围绕市委弹好“四重奏”走好“四条路”加快推动经济、城市、生态、体制、社会治理转型升级的发展思路,深入开展前瞻性调研,准确把握大局内容、司法需求、服务对象和保障重点,结合审判执行中心工作,健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服务方式和措施。针对调研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矛盾化解、社会发展、法治建设等方面已经出现或者预期出现的问题,从依法治理的视角向党委政府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升服务效能。

2.要抓住重点,精准服务。围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要素配置市场化,抓好企业解散、清算和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推动执行转破产工作,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围绕加快经济发展质量、效率、动力变革要求,妥善审理涉及国有、民营企业案件,保护产权和支持鼓励创新,服务好实体经济,服务好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和多元产业体系构建。围绕对接国家“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战略,加强涉外司法审判业务研究指导,为对外经贸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围绕支持粮食生产,妥善审理好涉农纠纷案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围绕支持生态建设和绿色发展,加大生态系统的司法保护力度,创新完善生态修复、公益诉讼、联动保护等工作机制,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3.要转变理念,强化服务。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助力打造宜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树牢依法保护和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着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形象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相统一。树牢平等保护理念,保障各种所有制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因所有制不同、市场规模不同、所在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别。树牢实质保护理念,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依法制裁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或采取的司法行为不当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树牢高效保护理念,在审理涉及营商环境的刑事、行政、民商事案件时,竭尽全力快办速结,竭尽可能减轻当事人负担,确保案涉人、财、物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尽快投入生产经营。

4.要拓展渠道,延伸服务。把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纳入推动我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中去思考、去推进,确保司法裁判的正确导向和良好效果。延展审判职能,找准审判执行工作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着力点,将中央及省、市委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细。深入开展“访企业、提建议、优环境、促发展”司法服务活动,注重加强涉及战略性产业规划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等单位企业的工作联系,特别是围绕服务民营企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产业项目,采取法律咨询、司法建议、情况通报、新闻发布、微博微信等方式,搞好互联互动,帮助其依法规范管理,防范诉讼风险,促进加快发展。

二、推进诉讼服务标准化建设,助力打造热情周到、一心为民的窗口环境

5.要统一服务设施标准。按照“十个统一”的标准,建设开展立案、信访等窗口服务的专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建设远程视频接访平台、远程视频接访场所,设置配备专职导诉人员的导诉服务台,设置配备便民服务设施的书写等候区,设置查询机或电脑等自助查询终端,设置电子显示屏或公告栏等公示公告载体,设置服务评价设施,印制诉讼指南、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指引资料以及常用文书样式,提供电话、传真、复印、打字、网络等服务。

6.要统一导诉服务标准。坚持依法、中立、适度原则,提升导诉服务水准,认真解答来访咨询,根据当事人诉求指示服务窗口,发放指引资料,指导群众使用系统自助查询、便民服务设施和登录微信微博,发放《致当事人的公开信》,释明和告知诉讼执行风险、申请财产保全以及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等内容,引导当事人充分预期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以更为有效的途径实现合法权益。

7.要统一立案服务标准。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原则,立案人员不得拒绝回答当事人的咨询疑问或者敷衍应付,不得未经释法明理简单拒绝立案,不得就证据效力、裁判结果等实体性问题作出主观性判断或者提供倾向性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立案阶段对起诉进行实体审查,不得在收取起诉状和证明材料后拒绝出具收条。立案窗口依职责分工答复诉讼服务网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受理阅卷申请、司法救助申请,以及材料收转、联系法官等事宜,方便当事人办理诉讼业务。

8.要统一窗口服务标准。坚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依法释明、首问负责”原则,严格落实诉讼服务中心信访、立案窗口专人专岗制度,在岗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离职守;严格落实挂牌服务制度,法官及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接待当事人,应规范着装,佩戴胸卡,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严格落实“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要求,提升当事人对工作环境、服务质量、办理结果的满意度,把服务窗口建设成信息化程度一流、软硬件建设一流、服务态度一流的示范区。

9.要落实好登记立案、跨域立案、微信送达、电子送达、巡回审判、司法救助等便民服务措施,切实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三、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助力打造平安稳定、竞争有序的社会环境

10.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严惩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严惩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严惩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贷的黑恶势力,重点打击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夯实社会平安稳定的根基。

11.严厉打击偷盗油气和电力设施,破坏电力和易燃易爆设备,以及贪污、挪用、诈骗、侵占石油石化企业资金的刑事犯罪,做好赃款赃物的追缴返还工作,保障国家原油生产秩序稳定,维护国家能源安全。

12.严厉打击贷款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企业债务的犯罪,严厉打击扰乱融资市场的“套路贷”犯罪,落实好公检法联合制定的《关于防范和打击“套路贷”犯罪的若干意见》,有效规范金融秩序,打造***金融安全区,维护良好金融生态。

13.严厉打击破坏干扰初创企业、共享企业、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成长型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类犯罪,为新兴产业市场主体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良好环境。

14.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重点打击和整治涉及高新科技、关键核心技术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威慑作用。

15.严厉打击隐匿、私分、侵占、转移企业资产、股权、债权以及企业管理人员失职渎职造成资产流失的犯罪,依法严惩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以市场行为掩盖非法目的,导致企业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依法保护企业财产权。

16.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客观分析和把握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对市场主体在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将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17.严格执行宽严相济政策,对市场主体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从宽处罚效果较好的,依法适用宽缓刑罚,最大限度维持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

18.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和处置行为,依法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企业财产与股东财产、股东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防财产刑适用处罚过宽过重问题。

19.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产权申诉案件,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的,依法予以纠正。让民营企业和投资人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四、妥善审理重大民商事案件,助力打造公平正义、充满活力的经济环境

20.妥善审理涉及民商事合同效力认定案件,严格依法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依法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鼓励和保护合法交易,尊重契约自由。

21.妥善审理涉及金融借贷、民间借贷等资金融通案件,依法规制逃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性套利的违规行为,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2.妥善审理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案件,加大对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民事制裁,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居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健康秩序。

23.妥善审理涉及股东表决权、股东知情权、利益分配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依法加强对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

24.妥善审理涉及劳动关系案件,注重从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保障职工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依法确定裁判方案,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

25.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及中高端农副产品加工产业板块等案件,依法保护乡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人才、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和商品服务在城乡之间进行双向流动,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

26.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认真审查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依法支持企业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合法诉求。

27.妥善审理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群众诉求,妥善化解相关矛盾纠纷,织密扎牢民生司法保障网,推进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

28.妥善审理在对接“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过程中出现的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民商事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协助作用,依法保障对外经贸活动。

29.妥善审理涉及企业解散、清算和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案件,特别是妥善审理涉及大型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遗留问题的破产案件,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30.依法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附加条件,切实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

31.坚持市场化导向开展破产重整工作,更加重视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严格依法适用强制批准权,积极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加强适用预重整制度的探索研究,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作用,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

32.全力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实现“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整体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依法破产”的良性工作格局,推动化解过剩产能。

33.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推动设立破产专项资金,用于破产程序启动费用垫付、破产管理人报酬支付、职工工资垫付等费用,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支持。

34.妥善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商事案件,依法正确适用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注重加强对我市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保护,促进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作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氛围。

35.妥善审理涉及草原、湿地、耕地、水系等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民商事案件,认真贯彻市委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美丽宜居城市的部署,全面树立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司法理念,对重大涉环境资源案件主动介入,及时发出司法建议,避免环境资源遭受进一步破坏;积极引导当事人对遭受破坏的环境资源进行修复性保护和培育,以身体力行的修复行为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及时将已经确认、固定的案件事实向社会众公布,保障民众知情权,引导民众关注环境资源、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促进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为我市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生态和资源基础。

36.妥善审理产权纠纷案件,对于产权有争议的挂靠经营企业,要在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产权,防止非法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权益。

37.开展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活动,对受理的涉产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件进行梳理,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于政府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给投资主体造成损失而未予补偿的,或者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过程中,没有依法给予被征收者公平合理补偿等情形,应依法再审并作出公正的判决和裁定。

五、依法处理行政案件,助力打造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

38.深化行政案件集中、异地管辖制度,对外来投资者在生产经营地发生行政争议的,实行集中、异地管辖,以排除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39.对企业家因行政机关应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畅通立案渠道,简化立案程序,缩短审理周期,及时作出公正裁决。

40.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依法监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其他侵犯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1.建立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绿色通道,对涉及企业的非诉强制执行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建立案件台账,强化流程责任,明确办理时限,对应予执行的行政决定,及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42.坚持和完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出庭应诉质量,解决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出庭不出声等问题,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43.坚持和完善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加强对行政案件、审判态势等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诱因,并提出司法意见建议。

44.坚持和完善府院联动制度,深化落实与政府的常态化交流机制,针对个案争议化解、风险评估等事宜,开展各类座谈、法律研讨,为疑难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支撑。

六、依法慎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措施,助力打造善意负责、利企兴企的发展环境

45.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应在文书签批当日送交诉讼服务中心办理保全实施立案手续,立案后即送交执行局执行。情况紧急的,执行局应在收案后24小时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6.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依法应允许其继续使用。

47.案外人认为保全财产不是诉讼争议标的物,并基于实体权利对保全裁定或者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的,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审查裁决。

48.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拖延办案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

49.终审法律文书送达后,应依法及时解除胜诉方申请保全提供的担保,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0.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应明确具体冻结数额;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保全查封时,登记在一个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价值超过应保全数额的,应加强与国土部门的沟通、协商,尽量仅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影响其他部分财产权益的正常行使。

51.对因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变化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避免因司法行为不当,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52.对涉及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确需查封、冻结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避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3.对车辆进行查封,应加强与交管部门的司法协同,建立协助执行机制,以在车辆行驶证上加注查封标记的方式进行,既能允许车辆继续使用,又注重防止被查封车辆擅自转让,避免车辆价值贬损及支付高昂停车费用。

54.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优先采取便于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保全财产市场价值。

55.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查封企业银行账户时,应加强与申请人和企业的沟通,在企业依法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不使用或及时解除对账户的查封措施,以防止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56.法院强制执行时,不得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不得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57.法院强制执行时,不得将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58.法院强制执行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59.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法院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不得冻结和扣划其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

60.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以及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七、强化司法指引功能,助力打造诚实守信、遵规践约的人文环境

61.把鼓励诚实守信、维护公序良俗作为司法的重要价值追求,注重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的规范指引功能,注重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功能,引导各类主体遵法守规,使讲规则、守规则、信规则和按规则办事成为一种常态化的社会行为习惯。

62.依法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对虚假诉讼参与人,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判令虚假诉讼参与人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依法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63.积极稳妥处理涉诉信访,将信访工作作为重要的群众工作抓实抓好,坚持依法治访、规范接访和智慧化访原则,落实控制初访、多元化访、督导检查、移交稳控、打击违法访、信访考核、倒查追责等制度机制,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努力使每一个信访问题的处理,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

64.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实现依法精准打击,同时加大曝光力度,让信访群众明白既有依法反映诉求的权利,也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依法处理结论的义务,防止以闹求解决、以访谋私利、无理缠闹访等现象发生。

65.严格执行公检法联合制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严打击拒执行为。同时,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强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融资、限制投资置业等惩戒手段,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应及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恢复信用。

6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定期举办公众开放日、新闻发布会,依托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自媒体,以及代表委员联络专刊、法官律师沟通交流平台,依法公开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和送法进企业等活动,扩大审判效果,强化规则示范,促进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用法、守法、信法的良好风尚。

八、加强法院纵横协调配合,打造内外互动、运行顺畅的司法环境

67.诉讼服务中心应按照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要求,依法全面、准确、完整地录入案件信息,除录入当事人基本信息之外,应结合社会科技发展形势,录入当事人的微信、QQ、电子信箱等网上电子信息,拓宽法律文书送达渠道。

68.诉讼服务中心应注重收集案件特殊信息,对当事人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信息以及案件涉及特困群体、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完整录入系统,落实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

69.诉讼服务中心应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释明该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当事人负有及时书面告知法院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70.诉讼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之诉、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诉等案件后,应提示当事人及时向执行法院或者本院执行机构告知有关情况。

71.审判部门应指导未明确送达地址的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释明该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当事人负有及时书面告知法院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72.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73.审判部门在审理涉及交付特定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案件时,应查明标的物状态。特定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者不宜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的,应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74.审判部门在审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时,应注意审查诉讼标的物是否存在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情形。存在该情形的,应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75.审判部门在民事调解中,应审查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注重调解书的可执行性。能即时履行的,应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

76.审判部门在制作判决书、调解书时,对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在法律文书中载明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保全措施、保全标的物及是否有保证人提供担保,或者将以上内容作为法律文书的附录。

77.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有关情况,严格区分涉案财产性质,保证涉案主体及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78.民商事法律文书主文应明确具体。给付金钱的,应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停止侵害的,应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明确履行顺序。

79.执行部门应当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依法、规范、高效地执行每一起案件,执行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80.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执行部门发现原物已经损毁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原物毁损或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执行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原物毁损或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以及无法确定原物毁损或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还是结束后的,执行部门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

81.执行部门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82.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裁判文书系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83.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裁判文书系其他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该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84.发挥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作用,加大信息沟通、个案协调、类案研究力度,及时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立审执衔接配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立审执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85.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脱节,导致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86.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协调互动,上级法院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群体诉讼案件的总体研究、统筹协调和对下指导,及时帮助下级法院解决疑难问题,以不同层级法院之间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来维护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

87.加强法院与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协调、互动与合作,落实好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汇聚社会合力,为法院工作开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九、加强队伍建设,打造特别讲忠诚、特别讲为民、特别讲公正、特别讲创新、特别讲奉献的“铁人式”法院队伍

88.强化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强化大局意识、服务保障意识和“人人、案案、事事是环境”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并不断延伸审判职能,聚焦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确保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执法办案正确的裁判导向。

89.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好“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构建“党支部建在庭上、党小组设在团队上、党员形象亮在岗上、业绩体现在审判上”的党建模式,充分发挥党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90.强化党建活动,开展好“解放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我为龙江振兴做贡献”“人民满意好法院、人民满意好干警”创建以及“纪律作风整顿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年”等一系列活动,引领干警增强爬坡过坎的压力感、奋勇向前的使命感、干事创业的责任感,激发内生动力,释放发展活力。

91.强化精细化办案、精品化审判意识,落实好审判执行各领域、各环节操作规程和案件质效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责任倒查、信息化监管等管理制度,坚决防止机械执法、孤立办案、不讲政治、不顾大局的简单司法倾向,不断提升司法办案标准和各项审判工作水平,办铁案,办精品案。

92.强化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每名干警都要牢记任何权力都是监督下的权力、任何自由都是规则下的自由,时刻警惕“围猎”风险,时刻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算好政治账、经济账、亲情帐、道德帐、良心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依法依规履职,不触红线,不越底线。

93.强化全面从严治党治院治警,压实院庭长“一岗双责”“一岗多责”,把干警的行为管理和思想管理结合起来,把工作圈管理和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管理衔接起来,把八小时之内管理和八小时之外管理贯通起来,实现管人管案管事相统一,管思想管作风管服务管保障相统一。

94.强化流程管控、案件评查、审务督察、司法巡查和执纪审查,推进落实晨晚会、请销假等制度规范,增强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和计划性、实效性,推动管理监督由盯人盯案、层层审批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管转变。

95.强化外部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推进落实《关于加强监督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向社会公开选任监督员,加大监督员履职保障力度,健全织密全方位监督网,让干警习惯于在监督下开展工作。

96.从严整治窗口服务突出问题,引领干警对待当事人、上访人做到“热情接待,周到服务,依法释明,首问负责”,学会换位思考,培植悲悯情怀,切实提升窗口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用好态度、好形象、好作风办好案件。

97.从严整治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案不办、借机勒卡,反复发回重审致使案件“翻烧饼”,违法判处减缓免刑罚,违法适用终本程序,办案跑风漏气,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参与、纵容、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等突出问题,刀刃向内,严查重处。

98.严格执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制度,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强化纪律约束,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99.坚持对作风不佳、破坏发展环境的问题“零容忍”,进行深挖细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特别是对问题多发频发、影响恶劣的单位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100.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服务保障情况纳入对两级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涉营商环境办案质效、涉诉信访、违纪举报等情况在全市排名通报。

法院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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