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4-02-28 11:01:49

三十里铺中心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建设,严肃组织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违纪的学生,要热情帮助,耐心教育,严格要求。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六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六)劝其退学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或申请降低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有显著进步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与教育结合进行,坚持以教育引导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对违纪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主动、实事求是反映情况,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且为查清事实真相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六条 因违纪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对于违纪情节恶劣的学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标准以上进行处罚,直至劝其退学。下列行为属情节恶劣:

(一)认错态度较差或对所犯错误拒不认识的;

(二)邀约或伙同校外人员对我校进行侵害的;

(三)经劝阻不立即停止违纪行为的;

(四)不服从学校正常管理,无理取闹、情节严重的;

(五)阻止证人作证、阻碍调查或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声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

(八)其他应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凡已经受过违纪处分的学生,再一次违纪均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本条例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条例最相类似的条文进行处罚,但须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群体违纪的参与者,从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章 违纪与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建立或参加非法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煽动或破坏活动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的,视其情节、性质,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犯罪行为的,被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党的民族政策,蓄意挑起事端,引发民族矛盾的,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200元以上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四)偷窃、诈骗未遂,或隐匿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偷窃各类考试试卷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六)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恶意消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打架斗殴。对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肇事者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引起或挑动事端者):

1、造成争吵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聚众准备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度受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较严重受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策划并伙同校外人员打架者以及策划打群架者,比照前两款加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度受伤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虽未动手打人,但言语挑逗致使事态扩大者,根据后果,给予和打架者同样的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威胁、陷害、殴打或采取其他方式报复证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给予和伪证对象同样的处分;当事人作伪证,在本条(一)、(二)、(三)、(四)(五)款基础上加重处分。

(八)为打架提供凶器、察看地形、传递信息者:

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不良后果者,根据后果大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在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十七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公益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并作如下处理:

(一)虽未损坏,但情节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花木或在课桌、墙壁等公私财物上乱涂乱写,故意损坏教学设施,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公益设施价值在5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损坏公私财物、公益设施价值在5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 利用扑克、象棋或其他方式赌博,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观看同学赌博不劝阻、不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赌资数额较大或赌博累计达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抽烟、酗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抽烟、酗酒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抽烟、酗酒者本人自负。

第二十 违反教室、图书室、寝室、食堂、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 有下列不文明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乱泼脏水,乱倒垃圾、饭菜或有其他影响校园整洁行为的;不服从值周教师管理,不尊重食堂人员的,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图书、会议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穿背心、内裤、拖鞋、赤身或其他衣冠不整行为的;男女生染怪异发色或留怪异发型,穿奇装异服的,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校外来客、校内教职工、管理员、保安及长者,语言、行为举止不恭,或行为有违基本礼貌要求的;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的,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不遵守作息时间,在休息时间从事影响他人的文体及其他活动的;未到放学时间,提前聚集在校门口或提前强行出校的,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食堂、宿舍、教学楼或校内其他公共场所哄闹、抛砸乱敲物品,大喊大叫,吹口哨,扰乱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不听劝阻的,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骑快车或不把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的。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楼道上、阳台上追奔打闹的,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 擅自毁坏学校的公开张贴物(如通知、告示、处分决定等)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 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当者,视情节、性质分别作如下处理:

男女同学在公共场所交往不文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分。

第二十四 严禁参与邪教组织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第二十五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 拒绝、阻碍、围攻、嘲弄、辱骂、恐吓、打击报复、陷害保安工作人员、宿舍管理人员和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履行职责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第二十七 非法领取汇款、邮件,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二 不遵守作息时间,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一学期内夜不归宿一次以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履行请假手续,违反作息时间,晚归翻墙翻窗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如被留宿者有偷盗或非法活动的,将依照本条例追究留宿者的连带责任;

(四)未经批准,住校期间擅自在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未经值班人员许可进入异性宿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等场所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在就寝铃响后点蜡烛,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因在宿舍、教室等场所私拉乱接电线、点蜡烛、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原因引起火灾,除赔偿损失外,损失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损失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私自下河(湖、塘)游泳、翻墙翻窗或从事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一切责任自负。

第三十 携带、贩卖、吸食毒品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三十一 扰乱校园秩序,违反校园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迟到或早退3节按1节旷课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3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5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10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15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20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累计30节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三十三 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规定的考试,如有特殊情况由家长或监护人亲自来请假,因病缺考须有医师证明并经班主任同意,否则缺考科目一律以零分计算,且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并视其作弊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无故与监考教师顶撞或发生矛盾,无故旷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考试中凡有舞弊行为的,是团员的团委要给予团籍处分,是学生干部的要撤销干部职务

第三十四 未尽情况,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 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五 处分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从处分公布之日起,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不得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校级优秀个人的评选。

三十里铺中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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