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法院应予以审查

发布时间:2012-05-18 16:46:05

公安机关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法院应予以审查

郑州中院 周建祥 杨学飞 发布时间:2011-06-03 08:42:08

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当事人经常居住在该派出所辖区。但根据在办案过程中调查的情况,此类证明部分存在内容不真实的情况。由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效力高于一般证明的效力,使得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明,增加了一些案件审理的难度,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

笔者经深入分析认为,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强,现有的户籍制度已经不能准确的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居住情况,公安机关也往往不能了解本辖区内每一个公民是否经常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二是基于对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的信任,在它们出具了经常居住地证明后,公安机关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三是碍于情面,当事人的户籍地在该公安机关辖区,公安干警与当事人及其亲属经常打交道,在当事人或其亲属请求下,出具了证明;四是明知当事人不在该公安机关辖区居住,违法违纪出具证明。根据在工作中的统计情况,前三种情况占了大多数。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办案法官要增强责任心,认真审查相关证据。虽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性文件,有着极高的证明效力,往往会最终决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但办案法官也要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能因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效力高于一般证明的效力,就不对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或不认真审查。

二是要注重调查研究,综合、全面的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前往当事人经常居住地调查。

三是如果公安机关出具的此类证明存在虚假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加强管理。鉴于公安机关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往往会最后决定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相关干警的教育,使之认识到问题的严肃性,审慎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法院应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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